工伤认定面临四大难题:四大难题困扰“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情形太复杂,法律规定太笼统
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却只开列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由于《条例》规定的13种情形太过原则,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认定条款并无详解,由此增加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工作难度。
二、劳动关系缺失、赔偿主体缺位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均规定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通常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受到伤害以后,很难就劳动关系举证。
三、工伤认定程序漫长,循环诉讼往往拖垮劳动者
《行政诉讼法》规定,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法院只能作出是否撤销劳动部门决定的判决,而不能作出认定工伤或不认定工伤的判决。一个工伤案件,自工伤认定开始到仲裁,以及一、二审、执行等法定程序,大约需要1074天时间方能完成。
四、工伤认定难,难在谁出钱赔偿
之所以非法用工市场的工伤认定会存在这么多的问题,关键在于单位未能帮助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这些单位肯定会千方百计地逃脱责任。如此一来,吃亏的就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了。
以上报纸的观点,其实,目前职工在单位上班时死亡,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来套,如果工伤保险赔付金额较低,或工伤难以认定,可以按套用民事赔偿有关法律规定,家属有选择权。所以我认为该死亡职工家属可以与律师商量,制定一套可行的方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的宗旨,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认为还有一点是法律是为弱者撑腰的,因为强者可以通过走后门、拉关系达到自己的利益,而弱者没有靠山、没有关系,只有寄托法律来保护自己。
张华伏,受聘担任观美镇政府门卫工作,尽管没有重新签订聘用协议,但如果镇政府有给付工资,存在着事实的劳动雇用关系。张华伏在门卫岗位上谇死,我认为镇府应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也是一项责任,造成损失的一方应当得到合理补偿。补偿金额可以参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死亡补偿费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