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
更新时间:2019-02-21 21: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经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根据1999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当时该规定要扣除个人所得税。但是,
经济赔偿金个人所得税
根据1999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当时该规定要扣除个人所得税。但是,在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甲公司补偿给你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为15000元,远低于长沙市2007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