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小冯2002年来兰打工,在一家公司做保安,每年签一次。2007年1月,公司又与小冯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合同,现在合同到期了,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小冯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单位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单位支付其工作5年多的经济补偿。
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勇评析:小冯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是不完全正确的,《劳动合同法》确实规定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除非劳动者不愿续订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该法是2008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法中的规定。按以前的《》及其他劳动相关法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小冯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期满,虽然他在公司已工作5年多,但只能要求公司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刘勇律师提醒: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