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19-04-06 19:2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内容提示:协商的适用范围和原则协商的内容协商代表协商程序工资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违约处理其他(一)协商的适用范围和原则1、适用范围(1)正式投产开业、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较好的管理基础的企业;(3)产权关系明晰的企业
内容提示: 协商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协商的内容 协商代表 协商程序 工资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违约处理 其他 (一)协商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1、适用范围 (1)正式投产开业、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较好的管理基础的企业; (3)产权关系明晰的企业; (4)有工会组织或没有建立工会组织但有半数以上职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 2、原则 (1)坚持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为主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3)坚持依法、平等、和谐、合作、公正。 (二)协商的内容 1、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 3、职工工资支付办法和发放时间、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 5、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6、工资协议的变更、终止、解除条件、违约责任、起止日期等; 7、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协商代表 1、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由双方根据情况自定,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应另行指定记录员各一名。 2、职工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不能出任首席代表时,可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职工方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或职工民主选举,推举的代表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方首席代表为企业法人代表或由企业法人代表全权委托(应有书面委托书)的其他行政负责人。 3、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首席代表由工资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4、协商双方代表由本企业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的协商顾问。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5、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义务,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空缺的,应及时指派或推举新的代表补缺。 6、协商代表的任期由各方自行决定。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企业非全部停产,不得安排其下岗。 7、协商代表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8、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陈述权和表决权,任何一方不可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9、协商会议执行主席,一般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紧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0、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事先商定,会议所需要费用由企业方负担。 (四)协商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原则上应一年一次(也可一签固定,需变更可作修正案补充进去),一般安排在当年3、4月份。 1、协商双方进行协商前应考虑下列因素: (1)企业外部因素 ①国家、地区颁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②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③地区、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④地方政府发布的当年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最低工资标准; ⑤劳动力的供求状况; ⑥国家银行利率、税率和汇率等的变动情况。 (2)企业内部因素 ①企业实现利税、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 ②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③企业人工成本水平; ④上年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⑤企业工资支付能力等。 2、工资集体协商申报过程 (1)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可以由协商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并以书面建议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研究,在20日内做出回应,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 (2)协商双方有义务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向对方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双方有义务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3)协商双方应在协商前进行认真研究和准备 ,并各自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案。工会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方案,应经一定的民主程序。 (4)经双方协商形成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协议草案经审议未获通过时,职工方可以要求企业方重新协商修改。 (5)工资协议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并于7日内由企业方将工资协议一式3份及说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协议的内容、协商双方的资格和签订程序等依法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双方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重新修改,并于7日内再次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报送、审核。 工资协议核准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 工资协议审核登记申请报出15日内,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也未收到修改通知的,视为核准,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生效的工资协议应由企业工会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6)协商未达成一致或现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再次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7)双方再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月起30日内结束协调工作。 (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协调处理有关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代表共同进行。经协调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须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协调处理意见书》的意见执行。 (9)工资协议生效后,双方都有义务传达到全体职工,在全体职工的监督下,双方共同履行协议。 (五)工资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1、出现以下情况可变更工资协议:订立协议时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导致工资协议无法完全履行;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工资协议无法完全履行时,双方可协商变更工资协议。 2、出现以下情况可解除工资协议:企业被撤销、兼并或破产;工会组织被依法解散;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工资协议全部条款无法履行。 3、工资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工资协议即自行终止。 (六)违约处理 工资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在协议有效期内,因一方过错致使工资协议未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立即履行工资协议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工资协议履行中出现争议,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工会有权对企业工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工资协议等行为,可要求责任方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要对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2、试行区域性、产业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详见重庆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年9月13日渝劳社发[2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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