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和劳动者的重大意义
更新时间:2019-04-06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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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专电(记者王敏)日前召开的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工会工作更加重要位置,到2012年,将力争在已建工会的企业全面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也叫工资共决,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
新华网北京7月28日专电(记者王敏) 日前召开的全总十五届四次执委会,把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工会工作更加重要位置,到2012年,将力争在已建工会的企业全面实行
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也叫工资共决,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全面推行工资共决,将对普通劳动者意味着什么?
劳资双方互利共赢
23岁的黄彦龙是辽宁营口金海港制衣有限公司的职工,目前月收入1900多元。“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进厂5年来我每年的月工资都涨100多元。”他告诉记者。
许多老板不明白,为什么发多少工资要同职工商量。营口金海港制衣有限公司的常务副总葛世学说,公司尝到了和员工签订集体合同的甜处,再也不用担心熟练工流失,员工队伍稳定了,公司凝聚力提高了,效率和效益都上升了。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劳资双方的关系并不平等。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证明,开展集体协商可以通过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来预防和化解冲突,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企业职工工资问题的通行做法。“只要我们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一定要通过集体协商来平衡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处理劳动关系矛盾,这是必然选择,不是谁愿意与否就能改变的。没有这样的制度安排,市场经济体制就是不完善的。”全总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认为。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我国推行虽然已有十几年,但社会各界对其认识并不充分。”张建国表示,在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最根本的就是在工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上,改变由企业单方面决定的状况,使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由劳资双方共同决定成为一种制度安排,理性地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
“在我国,劳资关系双方是矛盾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只有促进企业发展,才能为职工工资收入增长、保障和发展职工权益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维护职工权益是发展的终极目的,只有维护好职工权益特别是工资分配权益,才能发挥好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企业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可靠的保证,这是我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张建国说。
劳动者收入随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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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2004年退给集体后来经协商集体同意确权,但被村民占
2013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2013年7月22日,国土部召开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最新进展及有关情况汇报会议,会议透露,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下一步还将着手研究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
会议指出,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为97%,其中有24个省份的发证率在95%以上,6个省份在90%至95%之间。绝大多数地区已进入成果检查验收和阶段性总结阶段。
接下来要进一步加大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度,如针对地方普遍反映的宅基地“一户多宅”、违法用地多、私下交易、改变用途和集体建设用地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还将着手研究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技术、政策、规则和步骤。
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成果明确作为农村土地管理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和支撑,发挥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地区必须首先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
工资集体协商与企业集体合同有何区别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集体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变更或修订或解除集体合同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七天内双方进行协商。
关于集体土地征用未与集体人协商和通告违反了什么规定
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解决人: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要注意的一件事情是: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