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应当是工资的一部分劳动报酬

更新时间:2019-04-0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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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某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09年因工死亡,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王某的女儿符合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王某死后,其家属要求单位按月支付其女儿抚恤金,抚恤金按王某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000元为计算基数。对于王某女儿应当享受抚恤金,公司没有异议,但对

王某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09年因工死亡,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王某的女儿符合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王某死后,其家属要求单位按月支付其女儿抚恤金,抚恤金按王某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3000元为计算基数。对于王某女儿应当享受抚恤金,公司没有异议,但对于抚恤金以3000元为计算基数,公司不同意。公司认为工资是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王某的两项工资之和是803元,其他部分是奖金和补贴,抚恤金的计算基数应当以803元为标准。2010年6月,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王某的家属一纸诉状把公司告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庭审调解中,公司又提出,昌乐县许多企业都是按潍坊市工伤保险统筹基数2401元的60%,即1441元缴纳工伤保险费,若是申请人不认可803元的计算基数,可以以1441元为计算基数。
仲裁委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奖金和补贴应当是工资的一部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第4条也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公司认为奖金不属于工资是对工资的限制性解释,其观点是错误的,不应得到支持。公司认为应当按1441元为计算基数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王某生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00元,没有超过潍坊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费基数2401的3倍,以3000元为基数计算抚恤金是正确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于该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该公司应当支付王某的女儿抚恤金。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最终裁决:公司按3000元为基数,按月为王某的女儿发放抚恤金900元(3000×30%),直至其失去供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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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货币工资、实物报酬和社会保险三部分。货币工资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实物报酬指用人单位提供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社会保险则包括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报酬和工资薪金虽然有关联,但劳动报酬是广义的,包含工资薪金、一次性的劳务费、稿酬所得等一切劳动所得,而工资薪金是狭义的,仅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等。
劳动报酬纠纷,劳动报酬纠纷属于什么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案由确定与案件本身的定性密切相关。关键在于判断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双方是劳务合同关系,则纠纷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则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旦确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该案件就属于劳动纠纷范畴。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也可以邀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参与协商,以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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