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完善之理论考量

更新时间:2012-12-27 01: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摘要:后现代主义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以及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对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这些理论加以评析,提出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应然模式和应涵盖的主要内容,以促进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关键词:当代国际海

  摘 要:后现代主义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以及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对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对这些理论加以评析,提出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应然模式和应涵盖的主要内容,以促进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后现代主义;可持续发展;当代高技术理论

  随着当代社会的迅猛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兴理论,其中,后现代主义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以及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对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即以这些新兴理论为基础,就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完善作一概要分析。

  一、后现代主义理论与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之完善

  后现代主义( Post2modernism) 一词最早出现于文学领域,后迅速成为一种质疑西方现代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批判性哲学文化思潮,并对其他领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受到了几乎所有学科的高度关注”[1] .后现代主义思潮产生于欧洲大陆,是作为对于现代主义的批判与否定而兴起的,是对于现代价值观念体系的一次根本性颠覆与重构。后现代主义具有“极其丰富、复杂的思想和理论内涵”[2] ,从未形成统一的模式,在其共同的语境与理论追求之下,有多种多样的尝试,包括建设性的后现代主义和极端批判性的后现代主义、建构的后现代主义和解构的后现代主义、肯定的后现代主义和怀疑的后现代主义、激进的后现代主义和温和的后现代主义等等,主张后现代主义的“这些人性质迥异,不能形成一个运动、一种模式或一个学派。然而,他们却可能引出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文化倾向,一套价值观念,一组新的程序和看法。而这一切我们称之为后现代主义”[3] .尽管后现代主义具有不可避免的理论缺陷,但其对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

  (一) 强调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

  现代主义较为重视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导致了自我利益的极度膨胀,危害了现代社会本身,“自我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实体,它纯粹是一个社会、文化、历史和语言的创造物”[4] ,“个人主义已成为社会中各种问题的根源”[5] ,因此,后现代主义立足于人类整体利益,强调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对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完善具有深远意义。首先,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后现代主义批评人类中心主义,主张重建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人与自然的同一性。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完善也应当从全人类和全球的角度出发,在充分尊重各国现实差异的同时,努力形成人类共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认识、共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价值和共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实践,消除国家之间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对抗模式,以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同时亦有利于各国达成共识,为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真正统一奠定了理论基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后现代主义理论影响的日益扩大,未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立法涉及的内容和地域范围必将进一步扩大,统一趋势将渐次增强。

  其次,立足于人类整体利益,主张建立新型的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一,各国必须具有“新的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广泛有效地合作。海洋是一个巨大而完整的生态系统,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必须按照海洋本身的系统性把其放在系统的模式中加以研究,而这一系统涉及整个地球,没有世界各国的合作,任何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宗旨都是不可能实现的。为此,应强调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其二,应注重全人类总体利益与国家主权的协调发展。海洋是人类生命系统的基本支柱和支持人类生存的富饶的资源宝库,对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任意破坏海洋环境,破坏生态平衡,人类就有灭绝的危险。在海洋环境保护的问题上必须强调全人类总体利益,而不能片面强调国家主权,应注重全人类总体利益与国家主权的协调发展,并力求和平解决争端。其三,各国应共享共管全球共同海洋资源。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和密切,各国共同利用海洋资源的程度亦越来越高。各国应在一切实际可行的范围内,相互交换和提供有关共同海洋资源的科技情报,实行科研人员的相互交流,公开相关科研成果,鼓励国际组织、国际机构参加该方面工作,并应建立相应的国际制度和设立专门的国际机构。其四,发达国家应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科学技术援助和优惠待遇。现代人类社会是一个息息相关、互相制约的共同体,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竞争关系,为了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还需要扶助,所以发达国家应当对弱者———发展中国家进行科学技术援助和优惠待遇。其五,应实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解决全球的海洋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全球海洋环境,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但是,在对国际海洋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发达国家都经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这实际是以全球的海洋资源环境容量为基础,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汲取资源和转移污染来实现海洋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曾无视对海洋环境的影响,过度地向海洋环境索取,并排放了大量污染物在海洋环境中累积,直至今日,发达国家在海洋资源消耗和排放海洋污染物方面不论总量还是人均水平,都大大超过发展中国家。全球海洋环境的恶化和生态破坏,从历史和现实上看,均主要是发达国家造成的,因而其应负主要责任。[page]

  同时,发达国家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理应为解决全球海洋环境问题率先行动并承担更多的条约义务,在更短的时间内实施更为严格的管制措施,对于违约有更少的抗辩理由。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平衡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保护本国及国际海洋环境的责任。

  (二) 批评理性主义,推崇功能的非理性

  理性主义是现代主义的核心理念,其奠定了现代文明的基础。但是,现代主义盲目崇拜科学发展,使整个社会推崇科学理性,贬抑人文理性;推崇工具理性,贬抑价值理性,造成了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导致了深刻的人文危机。在后现代主义看来,正是理性主义的极端化发展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和人类灾难,因此,后现代主义批评现代主义所倡导的理性主义,推崇功能的非理性。尽管该理论颠倒了法律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关系,夸大了文化和语言的影响,未能揭示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本质,但是该理论可激发学界对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理论的反思,对学界正确审视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理论具有启发意义。

  随着国际社会发展的多样化和复杂化,说明、解释和解决现实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问题已经不能仅仅依靠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自身及其完善来实现了,必须超越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甚至超越法律的范围来发展新的明确的理论。因此,应尝试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伦理等联系起来加以研究,并尝试从与其他语言领域的关系上理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推理模式、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特有的词汇体系等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内部结构,从各种可能的技术、方法和途径中进行选择,以便解决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问题。

  (三) 倡导多元化

  后现代主义反对同一性或普遍性,利用语言分析哲学中的“能指”与“所指”的分离,提出了事物具有不确定性这一命题,反对将具体的社会需要和价值抽象化和一般化,倡导多元化。尽管后现代主义破多立少,无法为未来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发展作出令人满意的描绘,更不能提出变革现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度的有效措施,其现实意义十分有限。但是,该理论突破了传统的一元化思维模式,强调从多维度、多视角、多元化地研究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现象和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学问题,为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界探索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未来提供了新思维、新视野和新范式,有利于促进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繁荣与发展,实现对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发展模式的最优设计和最佳选择,以促进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

  首先,在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价值方面,认为单一的正义观念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多元的、局部的、以多种方式存在的正义。由于该主张符合复杂多元的社会现实,因而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价值取向应由强调结果内在公正的实质正义取代强调规则统一适用的形式正义,成为评判一切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现象的个别化、具体化和语境化的工具和理念。

  其次,主张多元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则和模式。

  其一,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立法模式应当呈现多元化,如可采用地域、主导海洋生态系统主要进程的那些重要物种的种类等多种依据来制定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其二,争端解决方式应呈现多元化,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司法诉讼解决(可选择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 、用尽当地救济途径以及缔约国可自行选择的任何其他解决争端的和平方法。这些争端解决方式以其各自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形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构成了多元化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争端解决机制,以和平、公正、及时地解决国际海洋环境争端。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之完善

  根据《布伦特兰报告》,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 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6]在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可持续发展理论是一项新的和处于形成、发展中的理论,对现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世代间公平、可持续利用、环境与发展一体化是该理论应涵盖的基本内容。[page]

  (一) 世代间公平

  世代间公平(intergenerational equity) 由三个基本要素组成。其一是“保护选择原则”,要求各世代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这样便不会对后代人解决自身问题和满足自身价值观造成不适当的限制,而且未来世代有权享有同其以前世代相当的多样性;其二是“保护质量原则”,要求各世代维持地球的质量,从而使地球质量其留传给未来世代时状态不比其从前代继承时有所下降,并且其有权享有与前世代所享受的相当的地球质量;其三是“保护获取原则”,指各世代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公平地获取其从前代继承的遗产,并应当保护后代人的这种获取权[ 7 ] .并且,“世代间公平应当扩大到世代内的范畴。不然,国际社会就会出现将世代间的所有义务交由国际社会的一部分人来负担,或者将世代间的所有权利交由国际社会的其他人行使的局面。……为了实现世代间的正义,各民族还面对着一套世代内的地球义务与地球权利。”[7]

  保护选择原则意味着保护现有的海洋环境及其生物资源,可持续地开发和利用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生物的多样性。这一原则要求我们了解海洋环境评估标准及主导海洋生态系统主要进程的那些重要物种的作用和相对重要性。

  海洋环境是人类共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各国有义务在可持续的基础上保护海洋环境,同时考虑未来世代的利益;保护质量原则要求保持海洋环境的品质,维护海洋的生产能力。为此,有必要努力防止或控制影响海洋品质的污染,尤为重要的是要防止和控制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有一个控制海洋污染的区域性或国际性协定,各国应当致力于制定和执行有关规章,及早、有效地控制陆源和大气源污染、海底活动污染及船舶污染等各种海洋污染;保护获取原则使所有人或国家都能够利用海洋环境并从中获益。各国应当提供这种机会,它取决于保护海洋环境所需要的各种条件和能否使本地人或本国人获得合理的利益。提供机会不一定是无偿的,利用这些机会获得大量利益的人或国家应当承担合理的义务,以确保机会提供者也能分享成果,获得回报。

  (二) 可持续利用

  可持续利用指的是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对于可更新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在保持它的最佳再生能力前提下的利用;对于不可更新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保存和不以使其耗尽的方式的利用[8] .可见,可持续利用的核心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对于海底矿物等不可更新资源,要提高其利用率,加强循环利用,应尽可能用可更新资源代替,以延续其使用时间;对海洋可更新资源的利用不能超过其更新的速度,如果超过其更新速度进行利用会造成对海洋不可更新资源的利用或使海洋资源总量减少时,对其利用的最高速度只能是其更新速度。对于可更新的海洋生物资源,要保护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及其生命的支持系统———海洋生态环境的平衡。另外,可采用适当的人工措施促进海洋可更新资源的再生产。

  在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可持续利用首先应要求各国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在开发和利用海洋环境活动中,采取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技术政策,提高海洋资源的利用率,加强循环利用和合理利用,提高海洋资源的再生补给能力。同时,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亦可有效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促进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多样性,实现对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其次,应要求各国必须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海洋环境的许多问题都是在人口急剧增长的压力下产生的,为了维持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对海洋资源的需求也随之增加,当人类对海洋资源的需求超过海洋环境的承载能力时,就会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恶化和影响海洋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因此,各国必须推行适当的人口政策,以降低人口增长速度,减轻海洋生态环境的负担,保证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page]

  (三) 海洋环境与经济、社会一体化

  海洋环境与经济、社会一体化,是指海洋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有机结合,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海洋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海洋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促进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同时,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又为防止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利的条件。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受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条件的制约,如果不保护好海洋环境,各种海洋资源遭受污染和破坏,就会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制约因素;反之,如果在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注意保护海洋环境,实现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就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

  海洋环境与经济、社会一体化强调的是海洋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追求的是人和海洋的和谐关系。在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海洋环境与经济、社会一体化要求各国应把海洋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加强海洋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强化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利用。

  三、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与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

  法之完善当代高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发展与完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其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以下简称“三论”) ,对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的方法论产生了重大影响。三论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研究对象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为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综合性的手段和方法,亦为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概念和方法。

  (一) 系统论与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之完善所谓系统方法,就是按照事物本身的系统性把对象放在系统的模式中加以考察的一种方法。即从系统的观点出发,始终从整体与部分之间,整体与外部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中综合地、精确地考察对象,以达到最佳地处理问题的一种方法[9] .系统科学方法的出现,适应了当代高技术研究从“实物中心论”到“系统中心论”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思想和方法。一般而言,运用系统方法进行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大体要经过以下几个相关的步骤:

  1. 表明问题。调查、研究、收集资料、数据,为下一步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提供可靠依据。

  2. 目标选择。根据提出的问题和研究任务,提出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系统研究所要达到的目标。

  3. 系统综合。全面收集达到上述目标所能采用的各种方案。

  4. 系统分析。通过逻辑分析和模拟研究等途径,对系统综合中的各种备选方案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以便鉴别各种方案的优点和缺点。

  5. 优化选择。在众多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方案中优化组合,选择出最佳的系统方案。

  6. 实施计划。根据决策中所选定的系统方案进行实施。在实施中还可以对系统进行评价和检验。

  (二) 信息论与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之完善所谓信息方法,就是运用信息论的观点,把系统的过程当作信息传递和转换的过程,通过对信息流程的分析和处理,以达到对某个复杂系统运动过程的规律性认识的方法[9] .一般而言,运用信息方法进行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

  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信息输入。经过调查和研究,收集大量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信息。

  2. 信息存储。将收集到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信息以某种形式进行存储,为下一步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研究提供必要保障。

  3. 信息处理。将已存储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信息进行加工处理,重新组合,从整体出发,用联系、运动、转化的观点,综合研究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系统运动的信息过程,分析研究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系统对象的特性,探索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系统规律。[page]

  4. 信息输出。通过分析研究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系统运动的信息过程,揭示其规律性,将经优化选择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信息输出,以达到预定目标。

  5. 信息反馈。将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信息输出后,进行跟踪调查,将产生的结果再输送回来,并对其进行评价和检验,从而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信息的再输出发生影响。

  (三) 控制论与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之完善

  控制论是用数学工具研究控制机构或控制系统运行一般规律的科学[ 10 ] .它舍弃了具体系统的具体控制方法,而去探索其普遍性质,为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了新的方法,通过运用状态空间方法研究多变量复杂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系统,实现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系统的最优设计和最佳控制。

  1. 反馈控制方法。一般把用系统活动的结果来调整系统活动的方法称为反馈方法,它是一种运用反馈概念来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方法。通过运用反馈方法解释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实践过程调节控制的共同规律,成为人们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系统实施控制的一种有效方法。

  2. 功能模拟方法。即以功能和行为的相似性为基础,用模型模仿原型的功能和行为的方法。该方法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系统的研究具有深远的影响,用模型模仿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规范的功能和行为,探索其普遍规律和共同特点,以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3. 黑箱方法。即仅利用外部观测、试验,通过输入、输出信息来研究黑箱功能和特征,探索其构造和机理的科学方法。该方法对于建立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紧急机制尤有重要意义,法律无法预测具体污染损害发生的时间和表现形式,因此,只能通过外部观测、试验,通过输入、输出信息,研究具体应对措施,建立起临时应急系统,在紧急情况下对可能或已经受到污染损害影响的国家进行通知和援助。

  总之,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完善是一项巨大复杂的工程,其完善必须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后现代主义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以及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具有各自特定的含义和要求,共同构成了确定完善当代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理论体系。

  此文曾发表于《河北法学》2 0 0 4 年1月第22卷第1期

  [注释]

  [1] 姚大志。 朝向二十一世纪的西方哲学[J ] . 外国哲学,2002 ,(4) :65.

  [2] Richard Tarnas. The Passion of the Western Mind :understanding the ideas that have shaped our world view [M] . New York :Harmony

  Books ,1991. 35.

  [3] [法]让- 弗?利奥塔,等。 赵一凡,等译。 后现代主义[M]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113.

  [4] Peter Schanck. Understanding Postmodern Thought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J ] . 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 ,

  1992 ,(65) :2505.

  [5] [韩]金泰昌。 甫玉龙译。 世纪大转换时期与政治哲学有关联的神学、哲学体系的转变[J ] . 国外社会科学,1996 ,(5) :65.

  [6] 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 Our Common Future[M]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7 ,40.

  [7] [美]爱蒂丝·布朗·魏伊斯。 汪劲,等译。 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M] . 法律出版社,2000 ,41 - 42 ,22.

  [8] 王曦。 国际环境法[M] . 法律出版社,1998. 109.

  [9] 徐长山,王德胜,孙王景涛。 科技发展简史[M] . 解放军出版社,2000 ,154 ,159.

  [10] 王鸿生。 世界科学技术史[M]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305.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陈小云 屈广清[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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