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概述如下:
1.定义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也包含这两层含义,即先认定环境侵权行为与权利客体受到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承认这一因果关系存在的前提下,进而认定权利侵害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赔偿范围。找法网提醒,前者的证明往往会被法院用到因果关系推定这个证明方法,因此本文探讨的范围限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并不针对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2.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在环境侵权范围下,因果关系的认定是非常困难的,除了由于科学知识方面的不充分外,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本身就充满了复杂性,可能是一因一果或一因多果型因果联系,也有可能是复杂的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型因果联系,还可能是这几种因果联系的混合。尤其是在补充因果关系、累积因果关系和替代因果关系中往往难以界定。
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环保规定的污染环境的行为;
2.存在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
3.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4.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有的学者在概念中明确环境侵权的主体是行为人;有的直接以公民、法人冠之;有的则没有指出侵权主体。笔者认为侵权主体应当明确:即公民、法人、其它组织或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