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救助事业的滥觞期

更新时间:2014-05-27 11: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国对儿童的救助保护,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易经》中蒙以养正,《礼记·礼运篇》的幼有所长、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周礼》中慈幼的论述,这既是夏、商、周三代致力于儿童福利事业的朦胧反映,也是中国古代...

  中国对儿童的救助保护,有着久远的历史渊源。《易经》中“蒙以养正”,《礼记·礼运篇》的“幼有所长”、“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周礼》中“慈幼”的论述,这既是夏、商、周三代致力于儿童福利事业的朦胧反映,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儿童救助保护最早的理论源泉。它体现出朴素人道主义对儿童的特别体恤和关爱,由此对推动先秦各诸侯国慈幼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直接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列国就极为重视慈幼工作,有关儿童救助方面的政令已相当丰富。据文献所载,越王勾践就曾制定条规,大力推行慈幼之政,或由国家赏赐财物,或为之雇请乳母,以期达到恤幼的目的。从现存资料来看,管仲的“九惠之教”可能是有关救助保护流浪孤儿的最早、最相近的记载。所谓九惠之教, “一曰老老;二曰慈幼;三曰恤孤;四曰养疾;五曰合独;六曰问病;七曰通穷;八曰振困;九曰接绝”。[1]由此可知,“慈幼”、“恤孤”就是战国时期齐国实施的对流浪儿童、孤儿等弱势群体的慈善救济,这与现代社会的福利保障措施十分相似。

  两汉时期,文帝、景帝都有“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之举,通过赐粟、给帛等措施让“老耆以寿终,幼孤得遂长”。汉武帝时,对孤独幼童等特殊困难人群的慈善救助举措也相当频繁。南北朝期间,萧梁始在建康设立赡老恤孤的孤独园。“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孤独园的设立,在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事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直接下启了唐宋的悲田养病坊、福田院。

  唐代的悲田养病坊是古代第一个比较完备的专门矜孤恤贫、敬老养病的慈善机构。从武周时期开始,长安、洛阳及地方各道、州的佛寺中就广为设置。到唐玄宗开元年间,养病坊又有了新的发展。“至二十二年,断京城乞儿,悉令病坊收管,官以本钱收利给之。”唐政府对佛寺这种善举从经济上给予了资助,救济了长安城许多无着的流浪儿童。此后的百余年,悲田养病坊仍归佛教主持经营,并且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直到唐武宗会昌废佛,令僧尼还俗,并没收寺院财产,悲田养病坊才一度废弛。不过,李德裕旋上疏奏请允拨一部分寺产给悲田坊,继续救助各地的流浪孤儿。

  两宋是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朝廷相继设置福田院、居养院、慈幼局等社会福利机构,对流浪儿童实施救助保护。北宋时期,一些贫困之家迫于生计,常将新生婴儿弃之于野,或溺之于江。为革除这种陋俗,仁者善士广泛倡议拯救幼婴,由此,宋政府亦设立专门的收养机构——举子仓、慈幼局和婴儿局等。在专门的慈幼组织出现之前,至和二年(1055年),宋仁宗就曾下诏:“访闻饥民流移,有男女或遗弃道路,令开封府、京东、京西、京畿转运司,应有流民雇卖男女,许诸色人及臣僚之家收买,或遗弃道路者,亦听收养。”[5]随后,又因袭唐代悲田养病坊的旧制在东京城郊设置福田院,起初只有乞丐和残疾者沾其恩泽,随着经费的丰裕,也收养一些身处困境的流浪乞儿,成为当时京师规模最大的慈善救助机构。熙宁二年(1069年)冬,东京大雪,神宗乃令于福田额外拨钱收容老幼贫病无依者,供养至翌年开春。其诏曰:“京畿内外,值此寒雪,应老疾孤幼无依乞丐者,令开封府并拘收分擘于四福田院注泊,于见今额定人数外收养,仍令推判官、四厢使臣依福田院条贯看验,每日特与依额内人例支给与钱养活,无令失所。至立春后,天气稍暖日,申中书省往支,所有合用钱于左藏库见管福田院内支拨。”从上看来,宋代福田院由最初收养老人的专门性慈善机构,至神宗时已发生了一些功能变化,同时领抚少数弃婴、流浪儿童,因而也兼具有慈幼之政。后来,神宗又准京师四福田院内临时收容幼儿。一些州府县员也以仁慈之心来关爱流浪儿童,慈幼之政渐兴。熙宁七年至九年 (1074-1076年),苏轼任密州太守,时“遇饥年,民多弃子。因盘量劝诱米,得出剩数百石别储之,专以收养弃儿,月给六斗”。这反映出宋代一些地方官吏在任所内也普施育婴惠政,以有力措施来救助无依无靠的流浪儿。元符元年(1098年),哲宗下居养令,要求各州县设置官屋,收养鳏寡孤独之人,流浪儿童也附在此列。崇宁年间,徽宗广建居养院,流浪儿童的养育正式归属于居养院,所谓“遗弃小儿仍雇存乳养”。居养费用为成人的一半,钱五文,粳米、粟米半升,这使得所收流浪儿童在生活上有一定的经济保障,是宋代幼童救助事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关节点。蔡京当政后,流浪儿童救助事业更是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史书载:“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听读,其衣襕于常平头于钱内给造,仍免入斋之用。遗弃小儿,雇人乳养,仍听宫观、寺院为童行。”《宋会要辑稿》中也有此类载录,遗弃的流浪幼童可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谋生的机会。无疑,这些举措为推动宋代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综上而论,这项拯生灵于危困的善政制度,历经百余年的发展之后,至北宋末年已趋于完备,它妥善地解决好流浪儿童的收养、雇乳、衣食及教育等问题,并使之有章可循,有令可依。这对后世尤其是南宋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室南渡后,也承北宋之衣钵,一如继往地重视救助和保护流浪儿童的慈幼之政。绍兴五年(1135年),高宗下诏:“禁贫民不举子,有不能育婴者,给钱养之。”地处近畿的临安、绍兴等府乃率先重建婴孩救助机构。随着南宋政权的日趋巩固,慈幼之政很快又在江南各地推广开来。南宋时期,各地所设的幼童救助保护机构,或称慈幼局、慈幼庄,或曰婴儿局、举子仓,虽名称不一,然均“为贫而弃子者设”。比较著名的儿童救助机构有:举子仓、建康慈幼庄和临安慈幼局。孝宗隆兴二年(1164年),江南地区谷物歉收。吴兴知州郑作肃见弃婴盈道,乃设“散收养遗弃小儿钱米所”,这便是举子仓之雏形,很可能是中国历史上较早专门设立的救助流浪弃儿的机构。举子仓虽由民间绅衿创设,但其经费也得到官府的资助,因而带有半官半民间的色彩。嘉定十年 (1217年),江东转运使真德秀创办起建康慈幼庄,利用没官田产收入作为恒产,对遇灾而生的流浪儿童予以救助。同时还对幼儿的抚养方式、收养年限都有明确规定,以至于慈幼庄“愈四十年相仍不废”。临安慈幼局则初创于南宋绍兴年间,淳祐七年(1247年),宋理宗再下旨“令临安府置慈幼局,支给钱米,收养遗弃小儿,仍雇请贫妇乳养” ,并在府治侧建屋。凡存养之具,纤细毕备,民间有愿抱养为子女的,官府月给钱米,到三岁为止。这是南宋朝廷明令建立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它的经费来源于官,由官府补贴给领养婴者一定的钱米。宋人吴自牧对此亦有相关记述:“(施局)侧有局名慈幼,官给钱典雇乳妇,养在局中,如陋巷贫穷之家,或男女幼而失母,或无力抚养,抛弃于街坊,官收归局养之,月给钱米绢布,使其饱暖,养育成人,听其自便生理,官无所拘。若民间之人,愿收养者听,官仍月给钱一贯,米三斗,以三年住支。”宝祐年间,理宗屡次颁诏,谕令各州县仿行:“朕轸念军民,无异一体,尝令天下诸州置慈幼局……使道路无啼饥之意。” 于是,以慈幼局为典型的宋代流浪儿童救助机构逐渐在全国推广开来。及至南宋末年,官方设立的慈幼局已十分普遍。由于宋政府的一贯重视,慈幼局在拯救流浪儿童方面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据元人郑元祐载:“宋京畿各郡有慈幼局,……局设乳媪鞠育之。岁祲,(贫家)子女多入慈幼局,故道无抛弃子女,信乎恩泽之周也。”虽然这不无溢美之辞,但也反映出一个事实:宋代慈幼局已取得相当成效,部分地解决了弃婴流浪儿童问题。

  度宗时,江西提举常平司黄震开始变通救助流浪儿童的慈幼之政。《宋史》称:“震谓收哺既之后,不若先其未弃保全之。乃损益旧法,凡当免(娩)而贫者,许里胥请于官赡之,弃者许人收养,官出粟给所收之家。”原慈幼局对收养的弃婴流浪儿重养轻教,以致将来无以谋生,酿成终身贻误。有鉴于此,黄震提出慈幼局要变消极救济之法为积极之策,教养并重,使幼儿长到一定年岁后能够独立谋生,糊口养身。他说:“今仰店铺人有欲收为使唤,或买卖有欲收为过卖,及恐有宗族亲旧自欲收录,或民间欲收养为子,并仰经坊长求四邻保明申上,本司当并此儿一年合支钱米作一项给付收录之家,使之早有归着。各自习学道业,求长久活路。”这样就解决了慈幼局等救助机构儿童长大后的生计问题。这表明,流浪儿童救助事业发展到南宋末年已臻于完善,不仅得哺育,还开始重视教养。在慈幼善政方面教养并重,双管齐下,这标志着宋代救助幼童事业经过数个世纪的发展已前进到了一个相当的水平。

  明清时期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是随着弃婴问题日益严峻而兴起的。晚明以后,极贫之家因添人丁而致抚养维艰,不得不抛弃自己的亲骨肉,由此溺女之风渐炽。清代溺婴也相沿成习,不独边陬之地如此,富庶之区亦概能莫外。一些有识官绅为正人心、端风俗,先后建起婴孩救助组织以遏止溺婴之风。

  明后期的万历年间,周孔教始在苏州推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他对收养遗弃小儿的家庭资助米粮,每月给米一次,男为日一升,女为日二升,六个月为止;另需将幼儿每三月送官验视。约1634年,蔡琏也在扬州创办了育婴社。扬州育婴社纯粹是一个民间慈善机构,它靠定期的集会来发展会员和筹募经费,救济贫家之婴。扬州是明清时期两淮盐务中心,鹾商麇集,富室云聚,其中的慷慨好义之士踊跃捐输,共襄善举,遂促进育婴社的正常运行与蓬勃发展。入清以后,流浪儿童救助组织也首先在江南地区得到恢复、发展。顺治十二、十三年(1655-1656年),扬州府的江都、高邮靠绅商的捐募集资相继建成育婴堂。 雍正帝继位后,即下诏:养少存孤与恤老同为世间善举,希“倡率资助,使之益加鼓励,再行文各省督抚,转饬有司,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照京师例推而行之”。在这种大背景下,流浪儿童救助机构在清前期迅速兴起。各地州、县都在康熙、雍正两朝依旨采取得力措施,创设育婴堂以禁遗弃之风,收养流浪孩童。同时它还由江南地区逐渐向偏远的州县扩张,许多地方先后建立起各式各样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除育婴堂外,还有救婴堂、保婴局、恤婴会、接婴所、保赤局、六文会等名目。与前代相比,清朝流浪儿童的救助机构不再局限于京城,而在省、府、州皆有,极具普遍性。由此,清前中期成为中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事业滥觞时期的一个发展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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