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咨询:我是一位在某网游交易平台出售虚拟商品的卖家,近日,我有一款担保交易的商品在某网游交易平台发布,然后某在没有联系到我的情况下,导致我相关交易失败,从而赔付了买家5元保证金! 相关解释: 在某网游交易平台出售的担保交易是指:当你的商品有买家购买,淘宝相关客服会第一时间联系卖家来进行游戏,联系方法是如果阿里旺旺在线,就在旺旺上通知,如果不在线,就会通过卖家发布信息时所留下的手机号码或者固定号码来联系卖家! 5元保证金:所谓五元保证金是指在卖家发布相关商品时所有缴纳的保证金,其用途是在卖家无货,或者没有及时交易买家的时候,来赔付买家 事后,我跟淘宝相关客服联系,他们说我旺旺不在线,打我手机说是空号,所以以未联系到卖家为理由扣除了我的五元保证金来赔付买家..可笑的是,我就是用他们所谓的这个空号给他们联系的! 现在我想知道的是,我能否对此发起诉讼?
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徐尉律师回复:可以起诉,你与交易平台之间是代理合同关系,交易平台必须证明你无货或者未及时交易才有权依约扣缴5元保证金,其提出的不在线及空号本身与事实不符(你要保留好通话记录),加之不在线、空号与合同规定有一定差距,因此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你可以起诉。
【相关内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第二十三条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