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及对策

更新时间:2012-12-27 01: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1世纪人类的经济活动跨入了电子商务时代,这使得针对有形产品而制定的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现行税法显得力不从心。因为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变的步伐,造成电子商务领域税收政策、制度的空白。即使个别国家

  21世纪人类的经济活动跨入了电子商务时代,这使得针对有形产品而制定的以属地原则为基础的现行税法显得力不从心。因为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变的步伐,造成电子商务领域税收政策、制度的空白。即使个别国家仓促制定一些应急措施,也难以做到中性、公正、缜密,必然出现税款流失、税负不公等问题。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被数字化、无形化了,这使税收当局难于追踪审计,而加密技术的运用又使本已无形化的产品和账目更加隐蔽。因此,必须从全球范围内考虑有关电子商务发展的极其重要的一些问题,如关税、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安全问题、电子支付等都需要国际间进行协调。

  一、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

  1、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模式的影响。首先,从目前来看,电子商务导致属地原则不再适用,难以获取充分的征管信息。在网络交易中,凭证、帐册和报表都可以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可以轻易的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甚至还可以使用加密技术,令税务部门难以取得充分的征管信息。其次,电子商务改变了供应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使代扣代缴说款无法进行。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性质,使物资的销售变成了劳务的销售。第三、电子商务使劳务供应地的确定发生困难,一是很难鉴别发生的地点。二是很难对数字化劳务征税。第四、传统的课税依据发生了改变,使现行税制面对电子商务存在征税盲区。“征税盲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商品在线交易如何适用现行的增殖税法规;网上提供应税劳务或转移无形资产,认定纳税人十分困难,对所得来源地认定及所得税类的划分更为不易。第五、电子商务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跨国公司轻松点几下鼠标,就可以将其在高税地区的利润转移到低地区或避税港,达到避税目的。跨国公司通过网上进行内部交易,其转让价格是否合理,税务机关难以核定,从而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

  2、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方式的影响。首先,现行税务登记方式需要进行调整。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交易,其经营范围往往是没有限制的,也可以事先不通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而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其次、账簿凭证发票管理及纳税申报方式需要改变。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账簿、凭证、发票是以网上数子这种无形的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证的数字化又具有随时被修改和不留痕迹的可能,使征税失去可靠的审计基础。此外,手工上门申报这种纳税方式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新要求。第三、要满足电子交易方式下税款征收的新需要。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现行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page]

  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对象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征税对象难以监控和定义。首先,有形商品、劳务、特许权的区别变得模糊,难以确定适用的税种和税率。数字化信息易于传输和复制的特点使网上交易的划分越来越难。最常见的方式是各种书籍、音响制品通过网上交易完成下载,形成数字产品。判断其属于销售征收增殖税,还是视其为无形产品、著作权转让征收营业税,不好确定。其次,无纸化程度越高,税收征管稽查逐渐失去了最直接的依据。电子货币可以实行匿名交易,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都存在事实上的困难,导致网上交易的客户身份模糊化。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税务机关搜集资料的难度增大。第三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导致传统税种的课税方式的功能进一步弱化,产销直接交易,导致中介的削弱和取消,从而使依赖中介代扣代缴的作用也随之削弱和取消。此外,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交易不但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失去了基础,而且也令印花税的凭证贴花无从下手。

  4、电子商务对税收监管监督制约制度的影响。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出现了货币流量的不可预见性,这使得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中监督制约的机制受到了较大的挑战。电子商务中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就是跨国交易,交易双方都会期望将其成本降低至国内交易相当的水平。目前,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并对潜在逃税者有一种威慑作用。这样就在客观上为税务征管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然而,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联机银行。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就会大打折扣。为了刺激网上交易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充分的重视。目前运用的电子现金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在可审计方面也不一致。在很多方面,支付人是匿名的,从而大大增加了利用电子现金逃税的可能性。

  5、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收入来源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出现,使税收征管收入来源难以确定。第一、劳务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网上劳务是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潜力最大的领域,在确定劳务收入来源地时,国际上一般采用劳务提供地标准。而劳务提供地在提供这些劳务时,如果劳务提供地和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和地区,就会发生劳务提供地与实际收入来源地不一至的情况,使一国对实际来源于本国的收入无法征税,造成新的国际税务纠纷。第二、经营所在地难以确定。在互联网交易中,大多数通过互联网提供产品的公司在来源地仅存在保存其主页的某个服务器的一定硬盘空间,或存在于能够从事其交易的软件上,因而不符合经合组织确定的常设机构的“有形存在”的标准,并且由于我国上网企业少,技术落后,在互联网交易中处于收入来源地的地位,因而就会造成大量的税收流失。[page]

  6、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难易程度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出现,将增大税收征管的难度,其一、课税对象的性质变的模糊不清。电子交易将交易对象转变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递,税务机关难以确认这种以数字化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到底是商品、劳务还是特许权等,从而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其二、网上交易是通过大量的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税务审查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而且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商业中介的作用被削弱和取消,传统的税收征管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代扣代缴进行,而企业进行电子商务可以不通过中介组织,使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其三、难以确定客户身份。在互联网上没有地球的概念,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以修改而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企业就可能会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次骗取出口退税,或者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地而逃避进口关税

  7、电子商务对税收国际协调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出现,将使税收管辖权的国际冲突愈演愈烈。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公民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取得大量的 投资效益和经营所得,因而,发达国家更侧重于去维护自己的居民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则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管辖权,但总体上都是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这使行使地域管辖权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基于其自身利益出发,以明确表示要加强居民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发展会进一步弱化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并由此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争议,同时,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也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受到了严重的冲击,使得居民税收管辖权“形同虚设”。目前,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因此需要采取国际协调措施加以协调。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对策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仅仅是一个开始,因此要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更应该持谨慎态度。即要维护我国的财政利益,又要密切注视电子商务的发展动向,使税收政策不至于成为影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因此,要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及时的调查和分析,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着手研究相关对策。

  1、税收原则:(1)要遵循税收公平与中性原则,税收公平与中性原则是指对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一般有形交易在征税方面应一视同仁,其税赋应一致。例如应保证实物交易与电子商品税收之间的公平合理。新的税收体系应力求避免产生经济行为扭曲,商业决策应以经济本身为激励因素,公司的决策者在制定各项决策时,应该主要受商业因素而不是税收因素的驱动。纳税人在同样的情况下执行相同的交易应被课以相同的税赋。(2)遵循税收利益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领域处于净出口国的地位,随着电子商务在世界贸易中的比重不断增加,涉及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将越来越多,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最大限度保证国家利益。(3)遵循税收长远原则:目前,我国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企业不是很多,因此,在近期既要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并防止偷逃税款又要充分利用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使其迅速发展并成熟。[page]

  2、建立相关制度:(1)建立专门的电子税务登记系统,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对网上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并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报告表》,提供有关网上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如网址、电子邮箱号码、密码钥匙的备份。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有关网上交易事项严格审查,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税收也不造成任何威胁。纳税人始终处于税务机关的监控之下。(2)建立电子商务纳税申报系统:税务机关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件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自己的计算机登陆互联网后访问该主页,将自己需要的纳税申报表输入有关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电子信箱中,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申报表后,对纳税申报及时、严格进行审核,确认其有效性,然后转入税务机关的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同时,在企业纳税申报表上加盖电子印章,返还给企业,确定其申报的有效性。

  3、完善相应法律和法规,加强稽核和监管力度:完善 《会计法 》等相关法律,建立网上数字化发票的自动开具认证和稽核系统,针对电子商务“隐匿性”导致记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以完善网上数字化发票为切入点;一方面完善 《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帐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认定恶意修改为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与网络商务中心联合研制开发网上数字化发票自动开具和认证稽核系统,在电子商务交易完成并支付时,该系统自动开出数字化发票作为支付系统代征代扣税款的依据。并且有未经授权无法修改的功能,数字化发票只有在经过该系统认证稽核并实施电子签章后才予以抵扣。

  4、加强税务电子工程建设,建立税收征管及监控网系统。目前,我国税收体制征管制度正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广泛运用于税务管理和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因此,税务机关要树立信息共享网络,在建立内部广域网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与企业,金融,国库,海关,公安,工商,外国政府税务部门等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一方面开展“网上注册登记 ”“网上纳税申报”“网上税法宣传”“网上电子划款纳税”等业务,建立全方位的税收征管体系,努力为纳税人提供网上服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另一方面充分实现与经济管理部门共享,建立多层次的税收监控体系,为税务稽查提供必要信息。[page]

  5、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交流: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隐蔽性也削弱了税务机关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也对各国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社会应进行广泛的税收协调,消除因各国的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今后的税收协调不应局限在消除关税壁垒上,重复征税上,而是各国税务当局互通情报,信息资源共享,在稽查技术,手段上取得一致,尽量避免避税的可能性。

  6、提高税收干部队伍素质,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以适应信息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要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就要培养出一大批精通网络经济知识的业务骨干,实现网上办公,网上征管,网上稽查和网上服务,使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够适应信息经济时代的新需要。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要分析其对税收征管各方面产生的影响,在确定征税原则的前提下,建立相关制度,完善法规,加快税收征管工作改革,使税收征管工跟上时代步伐,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做到既保证税收,避免企业偷逃税款,又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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