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时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更新时间:2012-12-27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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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基础上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一)资本性支出(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五)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六)非公益、救济性和公益、救济性捐赠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基础上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一) 资本性支出(二)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 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五)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六) 非公益、救济性和公益、救济性捐赠(七) 各种赞助支出(八) 担保支出(九) 回扣支出(十) 准备金(十一) 职工个人住房的折旧(十二) 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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