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纳税义务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税费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的滞纳金有一个上限,即不得超过应缴纳的税费。
这一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来执行的。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并非随意,而是在特定情形下才会发生。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滞纳税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2.追征税款: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3.偷、抗、骗税: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4.补缴税款: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5.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如果申请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以上这些情形都是税务管理中常见的需要加收滞纳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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