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更新时间:2019-12-09 20: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动车产品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第四章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第五章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的监督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修改为“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五条“自1999年7月1日起,全市(包括两县一郊)范围一律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修改为“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

  三、删除第十条第一款“市交通、公安部门必须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纳入年度检验内容”。

  四、第十条第二款“机动车年检排气达标的,发给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监制的《机动车排气合格证》;凡年检未达标的车辆,限期到具有合法资格的维修单位(点)治理,复测达标后,再发给年检《机动车排气合格证》”修改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继续行驶”。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道路行驶抽检。”修改为:“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六、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经检测排气污染物超标的机动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限期到具有合法资格的维修单位(点)治理,直至复测达标”。

  七、删除第十三条“机动车排气污染物超标经过维修治理与复测仍未达标的,由市公安部门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强制安装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安装排气净化装置后检测达标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发给《广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合格证》。

  强制安装使用的机动车排气净化产品执行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限价;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存在问题的产品可进行更换“。

  八、删除第十四条“凡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的机动车排气净化产品,必须经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产品认证,并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

  九、第十六条“市建成区内逐步限制在用的二冲程发动机的车辆和使用柴油为燃料的公共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修改为“市建成区内限制在用的二冲程发动机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十、删除第十七条第二款“经过维修治理和强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仍未达标的机动车(含机动摩托车)终止运行”。

  十一、删除第十八条第二款“承担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的单位,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审查认定,发给《资格证书》”。

  十二、第十九条第一款“承担在用机动车污染维修治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符合规范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手段,按维修规范进行维修治理,车辆维修后必须经过检测合格方可交用户使用;经维修后仍不合格的,交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处理”修改为“承担在用机动车污染维修治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符合规范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手段,按维修规范进行维修治理,车辆维修后必须经过检测合格方可交用户使用”。

  十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对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业务的单位和有关检测人员进行审查认定,发给《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格证书》,无《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修改为“环境保护部门应对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单位(检测场、站)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并对其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十四、删除第二十四条“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仪器的定期检查、标定,按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十五、第二十五条“ 申办《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资格证书》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机动车污染物检测仪器有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证书;(二)有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有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人员的资质及考核合格证书;(四)有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操作规程;(五)其它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有关的资料”修改为“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污染物检测仪器、设备;(二)有经技术培训的检测人员;(三)有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操作规程;(四)其它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有关的资料”。

  十六、删除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经检测排气污染物超标的机动车,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

  十七、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防治机动车污染的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修改为“防治机动车污染的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本规定中的“市环境保护部门”修改为“环境保护部门”:“市公安部门”修改为“公安部门”;将“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1998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05年5月2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市辖区、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含改装、组装,下同)、使用、维修机动车及其车用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所指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 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发布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公告;指导、协调其他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依法查处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在用机动车排放的尾气污染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进厂维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管理。

  其它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把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有利于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城市发展规划,合理规划道路布局,改善交通环境,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环境。

  第五条 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

  第六条 在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动车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生产单位必须对出厂的机动车进行严格检验,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出厂。

  第八条 凡新入户的机动车须经具有合法检测资格的车辆检测站检测,所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方予办理入户手续。

  禁止二冲程发动机的二轮、三轮、轻便机动车和不符合国家标准使用柴油为燃料的各种型号机动车入户。

  第三章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

  第九条 拥有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继续行驶。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十二条 由环境保护部门向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机关了解在用机动车的车型、数量、已使用年限、排气污染及治理情况,并不定期抽查检测。

  被抽查检测的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不得拒绝和阻挠,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经检测排气污染物超标的机动车必须进行维修治理,达标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行驶中排气污染严重的机动车进行检举、报告。

  公安部门在接到举报十日内,向机动车所有者送达《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令其在限期内到具有合法资格的排气检测单位进行排放污染物检测。

  第十四条 市建成区内限制在用的二冲程发动机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严格实行汽车报废制度,摩托车根据《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实行报废制度。

  第四章 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规范和维修质量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承担在用机动车污染维修治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符合规范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手段,按维修规范进行维修治理,车辆维修后必须经过检测合格方可交用户使用。

  无检测能力的摩托车维修单位(点),应委托环境保护监测部门或有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排气检测。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污染维修治理的单位(点)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不按维修规范进行污染维修治理的,限期整改。

  第五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检测必须执行国家颁布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及特殊地区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对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单位(检测场、站)的机动车排气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并对其检测工作进行监督。

  承担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的单位,不按机动车检测规定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的单位,必须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报送所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二条 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污染物检测仪器、设备;

  (二)有经技术培训的检测人员;

  (三)有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操作规程;

  (四)其它与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复检,环境保护部门必须在接到复检申请十日内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检测结论。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或车用发动机,由环境保护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责任单位予以警告,可并处以每辆车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污染物排放 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在用机动车,由环境保护部门对责任人员或单位处以每辆超标车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绝检查或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其申报,逾期未申报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维修规范进行污染维修治理的单位(点),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维修检测未合格的车辆交用户行驶,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警告,屡教不改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机动车检测规定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的,经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要求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检测数据,或错报检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防治机动车污染的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防治机动车污染的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阻挠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执行国家标准:

  《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GB14761.1—93 至GB14761.7—93七项标准;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93,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交通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06903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可否于此法规上诉: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
关于清洁管理费问题,从你反映的情况,我还不能作出该交还是不交或者怎样处理的法律意见。至于你老爸被推按受伤,已经立案,这就对了,是在公安部门立的案吧,如果处理
兰州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此规定与国家
所问的问题不清楚,国家只有一个《工伤保险条例》,地方文件都是执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文件,与国家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依据国家文件为准。
关于《定岗定员实施办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13|||  2013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并未修改,暂时还是沿用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需要加强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是什么?
您好,我是崔寓翔律师,该范围仅限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照职业病名单,可能涉及产生10大类115种职业病的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程度,
危险驾驶罪怎么不留案底
免于刑事处罚或争取从轻处理可避免留案底。 对于危险驾驶罪,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情形,可不留案底。同时,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等
今天我遇到一个,免费帮去除黑头痘痘,然后我就跟着上去,他让我签个名,我写了我的名字人的脸以及写名字年
针对此类情况,常见处理方式包括报警、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已遭受财产损失,应尽快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
退款后收到货不归还
若商家要求归还货物,首先与商家沟通了解具体情况。若同意归还,可协商归还方式和时间。若不同意或存在争议,可申请调解或仲裁,或根据《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
您好,冷静期快到期了身份证丢失了可以办理离婚证吗
在冷静期到期但身份证丢失的情况下,常见的处理方式包括:1)尽快到公安机关补办身份证或申请临时身份证;2)如时间紧迫,可尝试使用其他有效证件如护照、户口本等办理离
学校强迫考证不考不能实习不给毕业证是否合理
具体操作如下:首先尝试与学校沟通,表达个人意愿并了解学校规定。若沟通无果,可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若问题仍无法解决,可寻求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
公司强制休年假合法麽?
公司强制休年假合法。操作方式:1.提前与员工沟通,了解其休假意愿;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时间;3.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时,与员工协商并征得同意;4
中信银行未成年可以去柜台取钱吗
未成年人在中信银行柜台取款,通常需监护人陪同,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监护关系证明。如取款金额较大,还需提前预约。选择处理方式时,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取款需求,确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