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否于此法规上诉: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和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2001年3月23日发布[2001]2号并实施的《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
更新时间:2005-04-27 16:34:22
问题描述:
1、1992年买房1993年交楼时一次性交清洁管理费12000万(无任何收据只是房产公司登记)一直到2005年3月21日时上门吹交物业管理费(当时吹交物业管理费的名单上业主不是我的名),我拒交。2005年4月6日房地产公司不经过自来水公司(不欠水费)的同意下就擅自拆除我的自来水管,导致我两天没水,在我同房地产公司的论理下,房地产公司故意将我爸爸大力推按在地,致使我爸爸(已75岁)左手大拇指出血(已立案),拇指与食指之间关节痛和胸部隐约作痛。2、2001年5 月25日,房产公司为了改造小区封闭式,将小区内东面2个路口,其中一个被砌围墙建商铺,留一个铁闸门路口,南面2个路口砌围墙封死一个,西面3个路口砌围墙建商铺,北面2个路口砌围墙封死一个,留一个路口。将我买下已经达13年开放式的物业小区,改为封闭式小区后做成水浸,使我及大部份人出入不便,特别是万一发生火灾、地震等我及小区内大部份人往何逃生?原本小区不是封闭式的设计,而且小区内无一消防喉管,房产公司擅自改变用途,改封闭式后出现的问题,后果难以想象。为了居民的居住及通路方便,所以我根据原设计规定,要求房产公司拆除所有违法围墙还小区的通道路口,可是现在房产公司无理干涉,使我生活极不方便,小区内大部份人因此都不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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