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解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2月2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就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李援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6月份通过的劳动合同法,8月份通过的就业促进法一起,更加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
李援指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也就是说一裁终局的不再上法院,这样少了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诉讼环节,有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缩短的这些案件规定为数额较小的、事实简单的和有明确国家标准的案件。举例说明,数额较少,法律规定12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以下案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掌握的材料,截止到2006年的10月份,全国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是810元,12个月就是9700多元,不超过1万元。也就是说,9700元以下的案件在深圳就可以一裁终局。数额最低的就是西北地区,月工资最低标准270元。12个月不会超过3500元。这样的千、八百块钱对劳动者来说,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活。所以把这一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就可以大大缩短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