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路在何方

更新时间:2010-05-19 22: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7年11月6日,对于从安徽到苏州打工的潘林父母来说,是个让他们痛心无比的日子。就在这一天,他们的儿子潘林在网上留下我想用我的死来唤醒、来惩罚那些赌博机的老板!的

  2007年11月6日,对于从安徽到苏州打工的潘林父母来说,是个让他们痛心无比的日子。就在这一天,他们的儿子潘林在网上留下“我想用我的死来唤醒、来惩罚那些赌博机的老板!”的“绝命帖”后,喝下农药自杀身亡。这一年,潘林还不满18岁!

  据潘林父母描述,在过去的数月当中,潘林一直痴迷于赌博游戏中,不仅输掉了十万元,而且背上了沉重的高利贷。不堪重负的他选择了用死亡来控诉那些开设赌博机的老板们。然而,这样的选择并没有给开设赌博机的老板们有丝毫的触动,只是解脱了潘林,而给他的父母留下了无尽的伤痛。

  在潘林沉迷于赌博机的时间里,他曾经以一个学生的名义举报了蠡口的一家经营赌博机的游戏房,一个部门回复称:“你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在核实后将组织市区力量,会同公安、工商部门联合查处取缔。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也希望你将此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反映。”另一部门回复:“此情况已转交当地公安机关,同时也请你远离赌博,以免越陷越深。”

  潘林父母认为,正是由于文广局没有履行其职责,没有及时对该游戏厅进行查处,从而导致自己的孩子不能避免自杀事件的发生,因此,整件事情的发生是由于文广局的失职造成的。为此,小潘的父母以文广局不作为,而将其告上法庭。

  苏州沧浪法院在对潘林父母的诉讼进行审查后认为,按照最高院2000年3月10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本案中,潘林的自杀行为与文广局的不作为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法院不受理潘林父母的诉讼。

  对于小潘父母的遭遇,法官们也表示出了同情,但按照法律规定,法院确实无法受理这种案件,而与此相类似的众多事情都无法得到法律的帮助。比如,公共绿地的使用、医药安全等涉及到公众利益的问题,由谁来主张权利,又依据何种法律来规范?这不得不让人们将公益行政诉讼制度纳入视野中。

  [焦点话题]

  ?誅问题一:立法上未明确设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观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理解,只有行政相对人或法律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具有可诉之利益,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对此,杨喜林解释,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未直接侵犯其个体的合法权益,也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尽管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但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普通公民也无权提起行政公益诉讼。[page]

  ?誅问题二:无法可依成维权“绊脚石”

  观点: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公益诉讼是行政诉讼,许多案件都是因为原告起诉的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或者和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贺日开认为,在当前形势下,行政公益诉讼立法显得尤为重要。长期以来,中国司法界一直认为,法官在诉讼中必须严格依据制定法进行审判。这导致法官遇到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就无能为力,此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不予受理,或者判决原告败诉。虽然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实际上却远离了法律的精神。

  ?誅问题三:公民维护公益的诉讼意识淡薄

  观点:杨喜林认为,现实生活中,我国公益受损得不到保护,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相当多的民众和社会组织的法律意识是比较淡薄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但并未给公众、社会组织造成直接经济利益的损失,所以,现实生活中,公众大多会采取“袖手旁观,明哲保身”的态度,不愿意提起公益诉讼。即使会有一些法律意识较强、比较热心的群众拿起法律武器与不法行为进行斗争、伸张正义,去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但必然要花费大量的精力、物力和财力介入诉讼之中,同时还要承担败诉的风险。所以,许多公众认为,即使那些所谓的伸张正义者胜诉了,所得利益与其因此诉讼所投入的精力和财力相比,也是得不偿失,这种思想也成为我国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障碍。

  ?誅问题四:如何选择行政公益诉讼模式

  观点: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行政诉讼的新型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经过深入细致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而且该制度的创设还需要其他一系列配套制度。

  杜万松提出,目前,法学界对中国应建立什么样的行政公益诉讼模式,可大致概括为两种比较典型的特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建立行政公诉制度,即将检察院引入政府的监督体制,行政公诉的对象范围只宜限于依现行行政诉讼法缺乏起诉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建立民众诉讼的模式,即由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对侵害社会公益诉讼的行为提起诉讼。

  这两种观点都有可取之处,考虑到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当确立以民众诉讼为主、行政公诉为辅两者相结合的诉讼模式。因为如果仅以行政公诉为主的话,将又会走到以公权力制约公权力的旧思维之中去。但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公众诉讼又难以发挥作用,或者说因为案件特别重大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等没有足够的力量来与之抗衡,这时就需要以国家力量为背景的检察机关来提起诉讼。具体而言,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案件、特别重大的环境污染案件、垄断行业案件等,可以考虑主要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page]

  朱中一认为,由于在实际生活中,社会公益包括很多种类,侵犯社会公益的形式也多种多样,设立一部单行的行政公益诉讼难以概括全面。因此,可以考虑在行政诉讼法中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作出概括性的规定,在相关领域的单行法律中可以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这样即使在相关领域没有单行法规的,也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概括性规定来进行行政公益诉讼。

  ?誅问题五:受案范围是否应当加以限制

  观点:朱中一提出,对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不加以适当的限制,法院的司法资源会受到浪费,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这方面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先在选举、环保、国有资产保护、垄断性行业、同业竞争等几个矛盾比较尖锐的领域中引入公益诉讼。同时,法院也要严把受案关,只有在公益确实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影响到大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直接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时,法院才可受理。

  [案例链接]

  ?陴案例一:

  2004年12月4日,李某酒后驾车,在高淳县境内,将一名躺在马路上的流浪汉碾轧身亡。多方联系后,死亡男子身份仍然无法确定,交警部门在处理这起交通事故中陷入了困境。

  2005年4月2日,高淳境内再次发生类似事故。司机王某驾驶车辆,将一流浪汉撞跌在机动车道内,迎面驶来的机动车从流浪汉身上碾轧而过,致使其当场死亡,这个流浪汉的身份同样无法确定。由于肇事司机多次催促警方来处理事故,高淳交警大队找到高淳县检察院咨询解决办法。

  2006年3月8日,高淳县检察院向县民政局下达了两份《检察建议书》,提出建议:由民政局代两名无名流浪人员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几天后,民政局将两起事故中的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诉上法院,要求赔偿两流浪汉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30多万元。

  流浪汉遭遇车祸身亡,在找不到亲属的情况下,是否“撞了白撞”?在检方的支持下,高淳县民政局替死去的流浪汉维权,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诉上法院。2006年4月,全国首例民政局为流浪者维权案在南京高淳县法院开庭审理。时隔8个月,法院作出判决:因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民政局起诉。

  ?陴案例二:

  2001年,有消息称,有关部门要在南京紫金山的最高峰建“观景台”,此举在南京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应——谁也无权破坏紫金山。10月17日,东南大学两名教师就南京市规划局同意南京市中山陵园管理局在紫金山最高峰头陀岭建破坏景观的“观景台”一事,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规划局撤销对“观景台”的规划许可。2002年2月,“观景台”被拆除,两名教师认为自己的目的已经实现,自动撤诉。[page]

  ?陴案例三:

  2002年,浙江省台州市一家娱乐公司承包了该市椒江区文化馆,并在门口张贴带有色情内容的广告,同时,馆内表演的节目也带有色情性质。文化馆对该公司的行为不闻不问,当地许多市民对此深表不满。当地画家严某多次上书文化馆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椒江区文体局,要求责令娱乐公司搬迁,但一直没有解决。无奈之下,严某以椒江区文体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相关背景]

  从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来看,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通例,西方法治国家中的大多数国家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都建立了行政公益制度。在英国,行政公益诉讼被称为“以公法名义保护私权之诉”,指检察总长在别人要求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时,为阻止某种违法而提起的诉讼;德国于1960年颁布的《德国法院法》专门确立了公益代表人制度,即由联邦最高检察官作为联邦公益的代表人,州高等检察官和地方检察官分别作为州和地方的公益代表人,并由他们以参加人的身份参与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州高等行政法院以及地方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并享有上诉权和变更权。

  任何公民都可以对政府任何行为提起诉讼,不仅使得行政行为的效率和执行性荡然无存,而且广场式民主并不能带来真正的民主,而会异化为民主的绊脚石。正如哲人所说的:绝对的民主是非民主。因此,任何公民都只能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有损于包括公民个人权利在内的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性质主要是救济性的,其监督性是第二位的。所以,我们看到,尽管美国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就开始承认了公众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日本也在1962年制定的《行政案件诉讼法》中确立了民众诉讼制度,但涉及民众税一般不能仅以监督者的身份起诉,其在起诉时,应多少证明自己的利益比其他纳税人的利益更多地受到了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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