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6章第39节
标题:直接起诉的期间
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间规定。公民、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出,逾期不起诉的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这里的三个月期限是一般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凡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一律按三个月执行。这里规定的三个月是公民“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三个月,而不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三个月。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公民收到书面决定时认定为“知道”,没有书面决定的,从口头通知公民时认定为“知道”。为避免发生争执,行政机关在作出或者送达处理决定时,公民在得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最好能有个记录,并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