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不履行赠与行为可撤销
更新时间:2012-12-19 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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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7年3月20日,马女士同儿子孙某签订赠与协议,马女士自愿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儿子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在赠与协议签订后,马女士发现儿子不再赡养她并经常打骂她
2007年3月20日,马女士同儿子孙某签订赠与协议,马女士自愿把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儿子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在赠与协议签订后,马女士发现儿子不再赡养她并经常打骂她,马女士现在非常后悔,想撤销赠与。请问马女士可以撤销赠与吗?
马广宇律师: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受赠人如果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此,由于马女士的儿子对马女士有赡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故马女士可以撤销赠与。并可以起诉要求儿子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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