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本未经授权的代理。即“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未获得代理人的任何授权,“代理人”或明知这一事实而为代理行为,或误以为被代理人已作授权而为代理行为,但不论是“代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如何,因为缺乏构成代理所必须的“被代理人授权”这一客观要件,而使其“代理权”失去法律和事实的依据。在此种情况下“代理人”对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对本人来讲是没有任何代理意义的,故而这是一种典型的无权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他的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即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在代理证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成立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
没有代理权限,是指行为人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比如,中介机构将房屋挂牌出租,就必须取得房主的授权,否则就构成无权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超越了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比如,房东授权中介机构以每月2000元以上的价格将房屋出租,而中介机构以每月1000元的价格出租了房屋,就属于超越了代理权限,构成无权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是指被代理人对行为人的授权终止后行为人继续实施该行为的情况,比如,某经理此前一直负责代表公司向客户收取货款,后该经理从公司离职后,仍然以公司名义收取客户的货款,就构成无权代理。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第二,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第三,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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