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律师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9-05-19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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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文号:司复(2000)3号湖南省司法厅:你厅湘司发请(2000ぉ第3号《关于对律师曾令排应予何种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检察院对律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复(2000)3号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湘司发请(2000ぉ第3号《关于对律师曾令排应予何种
行政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人民检察院对律师作出的
不起诉决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第 四十五 条第二款规定的“律师因
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该条款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律师实施
行政处罚。对于被不起诉的律师,如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关于律师违法行为处罚的有关规定,则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00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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