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年过六旬,与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却仍从事原工作。后这名厨师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劳动关系不被单位认可而发生纠纷。近日,南汇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厨师张师傅与上海某钻石厂存在劳动关系。
2006年9月,张师傅至上海某钻石厂担任厨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一份。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张师傅仍在厂里从事原工作。去年2月2日,张师傅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未到厂里工作。厂方于2008年3月14日支付了张师傅2月份工资60元。同年12月,张师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厂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后仲裁委员会以张师傅的请求事项已超过劳动法规定的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师傅不服而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张师傅诉称,自从自己外出受伤后,未到厂里上班,厂方停发自己的工资,自己却未收到厂方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确认2006年9月21日至2009年2月5日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钻石厂辩称,张师傅从2006年9月起在食堂从事厨师工作,到2007年底年龄已过60周岁,因而厂里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张师傅只是食堂的钟点工、临时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张师傅外出受伤后,厂方已口头通知其解除了临时工关系,劳动报酬也已结算,故不同意张师傅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张师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仍从事原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张师傅外出受伤后未到厂里工作,厂方主张其已口头通知解除了劳动关系,张师傅对此不予认可。对此争议,厂方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认为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尚未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