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更新时间:2019-01-16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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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竞业禁止条款?答: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355号《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2条规定,竞业禁止条款有两种:1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

  问: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竞业禁止条款?

  答: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355号《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第2条规定,竞业禁止条款有两种:

  1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必须向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否则,该条款属于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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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竞业限制条款有哪些,一定要遵守吗
员工违反竞业禁止,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相关司法解释则对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进行了规定,并规定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了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单位还可以要求其继续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有哪些规定?
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等等。此外《公司法》第70条、第149条,《合伙用人单位》32条、99条等等的法律也做了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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