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更新时间:2019-01-17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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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
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
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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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职工医疗期规定?
职工的医疗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来确定:
1. 企业可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2.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且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同,医疗期分别为六个月、九个月、十二个月、十八个月或二十四个月。
职工医疗期限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医疗期限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具体操作:1. 确认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2. 根据规定确定医疗期限,从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不等;3. 企业需按照确定的医疗期给予职工相应的支持。
怎么知道职工医疗期满,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规定,劳动者的医疗期是根据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具体为工作第1年对应3个月医疗期,之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但医疗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若员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未达到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医疗期。此外,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员工符合以下情形时解除劳动合同:
1. 患职业病或工伤且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患病或负伤;
3. 为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