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黄劳裁字[2004]第16号
申 诉 人:赵××,男,44岁,××清欠办职工,住××号。
委托代理人:余××,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全权代理。
被 诉 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男,该公司法律事务处干部。
上列当事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一案。由申诉人于2004年元月5日向本委申请仲裁,请求:(1)撤销××发[2003]201号文件; (2)返还押金5000元;(3)由被诉人承担仲裁费。本委经审查于2004年1月6日依法受理此案,并组成仲裁庭于2004年2月19日开庭审理,申、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现已结案。
审理查明:
申诉人赵××1976年8月参加工作,系被诉人处销售公司员工,签订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3年11月23日,申诉人在鄂州期间委托战友赵××帮助请病假,赵××搞到一张××医院病假证明条,托人填写因脚伤休病假1个月,即2003年11月25日至2003年12月25日,并将病假条送至被诉人。后因被诉人清查人员,得知申诉人并未在××医院治疗脚伤,又查得申诉人所出具的请病假条并非××医院的程××医生所填写,于是,被诉人在 2003年12月27日下发××发[2003]201号文以申诉人开具虚假证明,弄虚作假,连续旷工9天为由将申诉人的劳动合同解除。
申诉人在2003年12月4日得知被诉人查明了请病假的事实后,从鄂州赶回黄石,次日回到被诉人处上班,并向被诉人称述请病假的原因,承认病假条系伪造,脚伤也不实,实际是在鄂州治疗纤维肿瘤,遂要求被诉人从轻处理。但申诉人未提供在鄂州期间治疗纤维肿瘤的医疗证明。
被诉人在2000年11月14日下发的××发[2000]179号《关于加强劳动纪律管理的规定》第三条九项指出:旷工4天以上的,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条二项二款“职工因病重,不能来单位递交病假证明,可委托其他职工或亲属到所在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凡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的病假,一律无效,均按旷工论处”。[page]
被诉人曾在1999年2月27日向申诉人收取抵押金5000元未退还。
本委认为:
申诉人请病假不实,并弄虚作假,被诉人对其行为按旷工论处,符合××发[2001]179号的规定,解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本委支持。
被诉人向申诉人收取的风险抵押金,应该退还给申诉人。
据此,本委经调解不成,现作出裁决如下:
一、 维持被诉人××发[2003]201号文件决定。
二、 由被诉人退还申诉人风险抵押金5000元。
三、 由被诉人完善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四、 仲裁费××元由申诉人承担××元,被诉人承担××元(被诉人承担的××元已由申诉人垫付)。
上述二、四项金额合计××元由被诉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申诉人。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于人民法院,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