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FOB买方的检验和拒收权

更新时间:2016-01-29 16:5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国际贸易纠纷中,造成买方拒收失利的关键原因,在于买方没有严格按合同约定安排复检,导致其拒收货物的仲裁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这是买方应当汲取的重要教训。下面介绍通过一则案例分析FOB买方的检验和拒收权。

  一、案情概要

  俄国卖方与埃及买方于2011年6月就30000公吨俄国制粉级小麦(RussianMillingWheat)达成交易并签约,约定交货期为2011年10-11月,价格条件为FOB新罗西斯克。

  埃及买方购买的该批小麦系用于履行其与埃及商品供应总局(TheEgyptianGeneralAuthorityforSupplyCommodities,简称CASC)之间的官方采购合同,为此,在俄国卖方与埃及买方之间的合同中,明确并入了埃及商品供应总局的标准交易条件,即所谓GASCTenderTerms(简称GTT)。此外,该合同还并入了英国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rainandFeedTradeAssociation,简称GAFTA)第49号合同(适用于中东欧谷物出口的FOB格式合同,简称GAFTA49)和第124号抽样规则(SamplingRules,简称GAFTA124),但规定适用GAFTA49和GAFTA124的先决条件是:“SuchtermswerenotinconflictwiththeunderlyingcontractandtheGTT”(中文大意:适用GAFTA49和GAFTA124的先决条件是不得与基础合同及埃及商品供应总局标准交易条件相抵触)。

  与本案争议直接相关的是合同的检验条款,其中规定:

  (1)“在装运的时间和地点检定的重量、质量和外观状态具备最终效力”。

  (2)“买方应指定一家第一流的检验机构对货物实施检验。若检验结果与合同不符,则买方应指定一家具备GAFT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该合同并入的埃及商品供应总局标准交易条件(GTT)规定:“买方应负责指定检验机构”。

  该合同并入的GAFTA49和GAFTA124规定:“应从GAFTA认定的表列检验机构中选定检验机构”。

  2011年10月,买方指定MEGAHope轮前往装港新罗西斯克,买方同时指定埃及检验机构Comibassal负责装船检验,但该检验机构并不具备GAFTA认证资质。货物开始装船后,根据埃及商品供应总局派驻装港代表的指令,买方要求卖方暂停装船,理由是:Comibassal在已装船货物中检出了大量黑麦草草籽(Loliumseeds)和其他外来物,并出具了相应的检验报告。

  其后,由埃俄两国官方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前往小麦产地实施联合检验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该报告的结论是:根据在小麦产地的检验结果,认定该批小麦不符合埃及国家质量标准,也不符合埃及商品供应总局标准交易条件所规定的质量要求。买方将报告结论通知了卖方,并申明:因货物质量存在严重瑕疵,导致买方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故将拒收合同项下全部货物。对此,卖方表示拒绝。

  经协商,双方同意将已装船的小麦卸于刻赤港,卸船费用由双方分担,同时在新罗西斯克再装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小麦运往埃及。双方还同意,将本案合同项下争议提交英国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通过该协会的仲裁机制来解决争议。

  二、案情分析

  由三位GAFTA仲裁员组成的一级仲裁庭(Thefirsttiertribunal)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仲裁庭听取了双方的当庭陈述和辩论意见,核实了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对与本案案情相关的事实作了认定,并结合双方争议焦点对案情作了分析。

  仲裁庭得出的结论要点是:(1)由买方指定的埃及检验机构Comibassal应根据本案合同及埃及商品供应总局标准交易条件对货物实施检验并出证;(2)由埃俄两国官方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出具的检验报告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埃及商品供应总局标准交易条件的规定,因而是一份无效的检验报告;(3)鉴于买方未获得一份符合合同约定的有效的检验报告,因此,买方提出的拒收货物的仲裁请求缺乏适当依据;(4)买方无理拒收货物的行为构成毁约(Repudiatorybreach),买方应就此承担责任。

  买方不服上述裁决,遂于裁决发布后向GAFTA提出申诉,请求再审。GAFTA根据第125号仲裁规则(简称GAFTA125)的相关规定,成立了由五位仲裁员组成的上诉庭(AppealBoard),对案件进行了复审。

  GAFTA上诉庭归纳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此提出了分析意见:

  (一)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上诉庭部分仲裁员认为买方指定的埃及检验机构Comibassal不符合合同约定,其理由是:根据本案合同并入的GAFTA49和GAFTA124,有权对本案合同项下货物实施装船检验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GAFTA认证资质。鉴于买方指定的埃及检验机构Comibassal未经GAFTA认证,因此买方对Comibassal的指定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无效指定,进而由Comibassal出具的检验报告也是无效的。

  上诉庭多数仲裁员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买方对Comibassal的指定是有效的,其理由是:在GAFTA49和GAFTA124两文件中,的确规定应由GAFTA认证的检验机构对货物实施检验。但本案合同明确规定了适用GAFTA49和GAFTA124的先决条件,即这两个文件的适用不得与基础合同及埃及商品供应总局标准交易条件(GTT)相抵触。而从本案合同的实际情况看,GAFTA49和GAFTA124两文件中有关装船检验的规定与基础合同及埃及商品供应总局标准交易条件中有关检验的规定存在抵触。

  仲裁庭注意到:在埃及商品供应总局标准交易条件(GTT)中,仅规定由买方负责指定检验机构,但对被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具备何种专业资质未作规定。

  仲裁庭还注意到:根据基础合同的检验条款,相关的装船检验实际上被分为预检和复检两个环节。若预检合格,则无需复检。若预检不合格,则需要复检。根据该检验条款,本案合同项下货物若需要复检,则应由买方指定一家具备GAFT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但针对预检,合同中仅约定应由买方指定一家第一流的检验机构,但这家第一流检验机构是否应具备GAFTA认证资质,合同中并无明确规定。

  仲裁庭多数意见认为,不能因为基础合同约定应由具备GAFTA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复检,而直接推断负责实施预检的检验机构亦应具备GAFTA认证资质。既然合同检验条款针对预检机构和复检机构分别作出了措辞不同的约定,那就应当严格按照检验条款相关措辞的一般含义(Ordinarymeaningofthewords)进行合同解释。

  鉴于合同检验条款针对预检机构并未明确规定其必须具备GAFTA认证资质,因此,买方有权指定一家未经GAFTA认证的第一流检验机构实施预检。尽管这不符合GAFTA49和GAFTA124有关检验机构资质的规定精神,但既然GAFTA49和GAFTA124的适用前提是其与基础合同及埃及商品供应总局标准交易条件不相抵触,故GAFTA49和GAFTA124中有关检验机构资质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合同。

  基于上述,仲裁庭多数意见认为:由买方指定负责实施预检的埃及检验机构Comibassal尽管未经GAFTA认证,但鉴于本案合同并未明确约定预检机构必须具备GAFTA认证资质,故买方对Comibassal的指定并不违反合同约定,由Comibassal出具的预检报告是有效的。

  (二)买方是否有权拒收货物?

  仲裁庭根据相关证据认定以下事实:

  第一,本案合同的检验条款约定:在装运的时间和地点检定的货物重量、质量和外观状态具备最终效力。

  第二,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Comibassal在对已装船货物的预检中,发现了大量黑麦草草籽和其他外来物,其出具的预检报告据此认定已经装船的小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Comibassal符合合同约定,由该机构出具的预检报告是有效的。

  第三,在Comibassal从已装船小麦中检出大量黑麦草草籽及外来物,并据此认定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后,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另行指定一家具备GAFTA认证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货物实施复检并签发具备最终效力的检验报告。

  第四,由埃俄两国官方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在小麦产地实施的联合检验缺乏合同依据,由该委员会出具的检验报告是无效的,故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究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该等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到令买方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尚无最终定论。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仲裁庭作出以下分析:

  第一,本案合同的检验条款属于在国际粮贸中广泛通用的典型的Loadingfinal条款。此类条款措辞不一,但实质精神大同小异,即:应由合同约定的检验机构于货物装船时,在装港对货物实施检验,其检验结果(包括粮谷的品质、重量、外观等)具备最终效力。即便检验过程存在错误,并导致检验结果在事实上不能反映货物的真实状况,但只要在检验过程中不存在明显欺诈等问题,相关检验结果依然有效。根据本案合同的规定精神,若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Comibassal通过预检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则由Comibassal出具的检验报告就具备最终效力。若Comibassal通过预检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则应由买方另行指定一家具备GAFTA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货物实施复检,该复检结果具备最终效力,买方应凭该复检结果判断卖方违约的性质和程度,并据此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若双方对买方采取的救济措施存在争议,则应根据合同约定,将争议诉诸仲裁解决。

  第二,买卖双方公认的事实是:在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Comibassal发现已装船小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后,买方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指定一家具备GAFTA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货物实施复检,由此导致已装船小麦品质不良的事实无法得到最终认定,进而导致买方拒收货物缺乏有效的事实依据。仲裁庭据此决定:不支持买方要求拒收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的仲裁请求。

  第三,仲裁庭注意到:在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Comibassal出具预检报告后,由埃俄两国官方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赴小麦产地实施了联合检验。仲裁庭理解:这一官方背景的联合检验也许并非买方所安排,也并非作为民间贸易企业的买方所能控制。但仲裁庭认为:由埃俄两国官方实施的联合检验,并未剥夺买方指定一家具备GAFTA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已装船小麦实施复检的合同权利。为采取包括拒收货物在内的救济措施,买方完全应当,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指定适当的检验机构对货物实施复检。既然买方没有安排复检,就应当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仲裁庭注意到:由埃俄两国专家委员会实施的联合检验,其检验地点是在小麦产地,而非装港现场。而本案合同明确规定:只有在本案合同约定的装运时间和地点实施的检验,其检验结果才具备最终效力。此外,由于联合检验的检验对象并非针对本案合同项下已经装船的小麦,因此,其检验结果并不能有针对性地反映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的真实质量状况。

  第五,退一步讲,即便埃俄官方联合检验的结果能够反映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的真实质量状况,即:已装船小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但根据Loadi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因此,即便最终认定货物品质存在问题,买方也无法依据合同约定来拒收货物。当然,买方有权将相关争议诉诸仲裁,由仲裁庭根据卖方违约的事实、违约的程度和性质来决定是否赋予买方拒收货物的权利,但买方不能自作主张拒收货物。换言之,合同中的Loadingfinal条款仅用于确认装港检验的最终效力,但并未自动赋予未违约一方(如本案争议中的买方)以拒收货物的权利。即便最终认定货物的确存在品质问题,买方如欲拒收该批货物依然需要具备相应的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分析,仲裁庭得出结论:买方无权拒收本案合同项下货物。仲裁庭据此作出了最终裁决。

  三、经验借鉴

  在本案合同的检验条款中,将货物的装船检验分为两段,第一段是预检,第二段是复检。若预检合格,则无需复检。若预检不合格,则需要复检。针对负责实施预检和复检的检验机构,合同中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资质要求。

  针对必然发生的预检,本案合同约定:被指定的预检机构只要符合买方认定的“第一流检验机构”标准即可。鉴于合同中并未对“第一流检验机构”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约定,因此,这项所谓“第一流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形同虚设。事实上,买方选定的任何一家检验机构都可被主观认定为符合“第一流检验机构”的标准。由于合同约定预检机构由买方负责选定,而针对预检机构的资质要求又形同虚设,这就必然导致预检机构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无法受到适当的合同约束,在客观上造成买方干预和影响预检机构业务活动的可能性,并导致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总之,本案合同检验条款针对预检机构的约定,尽管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在实践中却可能造成事实上的预检虚置。

  针对可能发生的复检,本案合同约定:复检机构应具备GAFTA认证资质。根据国际粮贸界的长期共识,具备GAFTA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普遍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同时受到GAFTA的日常监督,相关监督既来自专业技能层面,也来自职业操守层面。长期以来,国际粮贸界普遍将一个检验机构是否具备GAFTA认证资质,作为衡量和判断该检验机构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的重要依据。此外,由于GAFTA仲裁机制在解决国际粮贸纠纷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在GAFTA仲裁中,那些未经GAFTA认证的国际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通常难以作为仲裁庭进行事实认定的有效依据,因此,在国际粮贸合同中规定由具备GAFTA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就成为众所周知且广泛通行的行业惯例。由此可见,本案合同针对复检机构的资质规定是适当的,同时也符合行业惯例。此外,该资质要求也完全符合被并入本案合同的GAFTA49和GAFTA124两文件的规定精神。

  在笔者看来,在本案合同的检验条款中,完全可以约定由同一家具备GAFTA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负责实施装船检验,同时可以简化检验流程,将预检和复检两个环节合而为一。事实上,在国际大宗粮贸中,鲜见在装港同时安排预检和复检的合同约定,理由很简单:要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关键在于选择一家合格的检验机构,而非增加检验次数。复检结果不见得比预检结果更准确可靠,何况多次检验也会增加合同执行中的不确定性,并形成产生合同纠纷的隐患。

  另需指出:造成买方拒收失利的关键原因,在于买方没有严格按合同约定安排复检,导致其拒收货物的仲裁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依据,这是买方应当汲取的重要教训。此外,由于在本案合同中没有对买方的拒收权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即便买方通过复检确认了卖方交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买方要求拒收货物依然缺乏相应的合同依据。总结导致本案买方拒收失利的原因,既源于合同条款本身的不足,也存在合同执行中的缺陷,教训深刻,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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