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财产的名称。标的必须是投保人所有或经营管理或者与保险有利害关系的财产。
(2)座落地点
座落地点是指被保险财产所在地点。被保险的财产有固定地点的,应在合同中写明,被保险的财产属于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等)的,应在合同中写明车、船起止地点或停靠地点。
(3)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一般由投保人根据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或实际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出,但最高不得超过实际的价值或利益。
(4)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导致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事故或风险范围,一般指偶然发生或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5)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明确订立的保险人在何种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
1)战争或其他军事行动;
2)核子幅射和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堆放在露天或简易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布、草、油毛毡、塑料等原料作罩棚下的财产,因暴风、雨所造成的损失;
5)因本身缺陷,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如霉烂、变质、受潮、虫咬以及自然磨损和规定的正常损耗;
6)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然发热街头的因所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7)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6)赔偿办法
赔偿办法是指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使投保的财产遭到损失时,保险方计算、支付赔偿的办法。
(7)保险费缴付办法
投保人应在签订财产保险合同之日起,一般于15日内,按照约定的保险率交缴保险费。
(8)违约责任的承担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规定违约责任,可促使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也便于当事人、仲裁机构、法院依法认定其违约责任。 [page]
(9)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时,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解决,还是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保险起迄期限
保险起迄期限是指财产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或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起迄期限。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约定起保当天的零时起,到约定期满之日的24小时止。
(11)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