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代签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投保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即可视为投保人对代签行为的追认,此时,合同是有效的。
2.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3.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4.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5.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即保险公司的信息。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这些是保险合同中的个体,包括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
3.保险标的。即保险合同所覆盖的对象或资产。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明确保险公司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赔偿,以及哪些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和保险覆盖的起始时间。
6.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限额。
7.其它。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还受到保险利益原则的制约。
《保险法》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法律上认可的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它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效性的特殊条件,旨在防止道德危险,从而维护保险交易的公正性和保险目的的实现。
如何界定保险利益与道德危险?如有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