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理论分析

更新时间:2019-01-02 09:2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船舶优先权的理论分析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被称为“MaritimeLien”(英文本)或“PrivilegeMaritime”(法文本)。国内有学者称之为海上(船舶)留置权的。我国海商法称之为“船舶优先权”。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理论界有很多种

船舶优先权的理论分析

 

  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在有关的国际公约中被称为“Maritime Lien”(英文本)或“Privilege Maritime”(法文本)。国内有学者称之为海上(船舶)留置权的。我国海商法称之为“船舶优先权”。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理论界有很多种,但基本上大同小异。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学者对其定义主要有:“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很高受偿位次的担保物权。”[1]“船舶优先权是指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依海商法规定直接享有的对产生该项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2]“船舶优先权是指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的权利人依海商法的规定直接享有的对产生该项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的优于留置权、抵押权的一种优先受偿权。”[3]“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特别规定的,某些海事请求人依法定程序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提出请求时享有的以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优先受偿的法律程序权利。”[4]等等。可见,学者们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而且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相吻合。所以,船舶优先权的定义可以表述为:船舶优先权是请求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提出的海事请求,对产生该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船舶优先权的性质

  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一直困扰着海商理论界的基本理论问题。国际国内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有人认为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有人则认为它是一种实体权利。在主张它是实体权利的人中,意见也不统一,有人认为是债权的,也有人认为是物权的,有的人则认为既具有债权性也具有物权性。(1)债权说: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优先受偿的海上债权,是某些海事请求法律赋予了其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构成了船舶优先权。主张理由主要有: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定义中明确说明其是优先受偿权,而只有债权才谈得上“受偿”,因而它只能是债权。其次,船舶优先权不需要登记,亦不占有标的物,与不动产抵押或动产质权及留置权的必须登记或占有标的物不同。(2)物权说:认为船舶优先权是针对某些特定财产保证某些特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而,属于一种担保物权。主张理由主要是:船舶优先权具有只有物权才具有的优先性和依附性。而且,我国《海商法》中将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同列于船舶担保物权一章,可见其立法意旨认同它的物权性。(3)优先受偿权说: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律授予的一种特权,即法律规定某些请求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标的为特定的船舶及其属具。船舶优先权既不是债权也不是物权,而是一种程序性权利。

  鉴于此,我们认为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应认定为一种担保物权更为合理。首先,船舶优先权与可享有船舶优先权这种特权的“特殊的海事债”是不同的。后者如我国海商法第22条所规定的五类债权项目,就性质而言,是债权,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若无船舶优先权的设置,则权利人的主张只得就特定的债务人提出,是“对人权”的体现,而前者以后者的存在为前提,以船舶为标的,并以担保此类特殊债权的有效实现为目的,是“对物权”的体现。其次,从主要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法律文件及各国的实践来看,其显然都将船舶优先权定性为担保物权。而有关对物诉讼的规定,最早可见于罗马法,罗马法在对诉讼种类做出划分时,以起诉标的的不同将诉讼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前者以债权为起诉标的,后者以物权为起诉标的。

  三、船舶优先权的特征

  船舶优先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法定性。 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债权才能得到船舶优先权的担保,只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海事请求才具有船舶优先权。这种优先受偿权利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而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我国,只有海商法22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才能具有船舶优先权。[page]

  (2)具有从属性。即它伴随法定债权的产生、消灭而产生、 消灭。船舶优先权是为保证特定海事债务的优先偿付而创设的。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一样,均从属于主债权。一旦主债权得到满足,则船舶优先权即归于消灭。

  (3)具有依附性。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 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船舶优先权就一直设定在船舶上。从而确保优先受偿的权利不受船舶有关情况变更的影响。但这种依附性仍有一定限度。

  (4)具有秘密性。其产生无须登记。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在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发生时就自动产生,并不需要在有关部门登记或者对船舶实施占有。

  四、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对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各国法律几乎都无例外地规定,船舶优先权必须通过一定的司法程序来行使。我国《海商法》第28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应通过法院扣押并支配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也就是说,虽然船舶优先权根据法律规定随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而当然产生,但是,海事请求人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司法程序对船舶扣押、拍卖、进行债权人登记,按优先受偿顺序分配价款,从而使其权利得以实现。不得擅自扣押和拍卖船舶。

  关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及受偿顺序。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它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同时,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即有关债权产生之日)起一年不行使,船舶优先权则消灭;船舶转让时,购船人可向法院申请公告,自法院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未主张权利的,船舶优先权亦消灭。

  五、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以上提到了船舶优先权在行使过程中消灭的事由。下面将具体讨论一下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其他事由。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以船舶为标的,从属于海事请求权的权利,除因行使而消灭外,还会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

  (1) 因时效届满而消灭。以上已经论及,即1年的除斥期间,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的, 其优先权消灭。60日的除斥期间,船舶转让时,法院可以应受让人的申请予以公告,如果优先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该船上所附的船舶优先权即告消灭。

  (2) 因船舶灭失而消灭。包括船舶拆解和船舶沉没。因为,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是船舶,船舶灭失,船舶优先权当然随之灭失。

  (3) 因法院拍卖而消灭。

  如果除斥期间届满前,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被扣押或扣留,并导致船舶的强制出售,即由法院拍卖,则船舶优先权随之消灭。因为任何对船舶的强制出售,必须导致对船舶强制出售所得的分配,法院肯定要在分配前进行公告,如果船舶优先权人不向出售船舶的法院或者有关当局登记,则在强制出售并分配出售所得后,法院将发给购船人船舶无债务的证明。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对海事关系的各方面将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首先,对船舶优先权人来说,船舶优先权消灭后,有的海事请求人经过强制售船程序而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了偿付,而有的海事请求权人则因为各种原因未能行使优先权,从而未能实现债权。其次,对于海事请求债务人来说,如果船舶优先权人的债权通过强制售船得到了满足,即船舶所有人的财产用来偿付他人债务,则船舶所有权人必然要向其追诉代偿款项。如果船舶优先权人未能收回债权,则海事请求债务人将直接面对海事请求人的追诉。[page]

  [1] 司玉琢等编著《新编海商法学》,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徐学鹿主编《商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3] 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4] 于衡著《浅谈船舶优先权》,政法论丛,1995(2)。

  [5] 参见田冲《船舶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转引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主办:《海商法研究》,2002年第2辑。

编辑推荐: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行使条件

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行使条件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与法院强制出售的问题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海事海商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61774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船舶灭失后,船舶优先权会消灭吗?
海事请求权是指基于海商法而提起的请求权,海商法调整的两大对象是船舶关系和运输关系,那么海事请求权也就有相应的区分,对于船舶关系而言,就有基于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
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
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过了之后,抵押期限也过了,期限一般为三年,过了期限抵押权就消灭了你的船舶上就没有加载负担了,就可以自由处分了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所有权区别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点如下: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依法律明文规定而产生的,即它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产生,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赋予的权利。 2、追及性:
内河船舶有无船舶优先权
内河船有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转让不合理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根据中国《海商法
船舶优先权的转让与代位
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随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请参见海商法第27条
31、什么是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规定的一种以船舶为标的物的优先权利。《海商法》第22条规定了五种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他们是(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
我看到执行标的后面是什么数字?
法律分析:执行标的后面的数字是金额。执行标的简单的说是指您要的钱的数额。执行标的就是您想从对方让法院执行局要回多少钱。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10年的9月29日,到现在可以独自乘坐火车吗?
对于未成年人独自乘坐火车,不同情况下处理方式有所不同:若未成年人年龄较小或自理能力较差,建议家长陪同乘车,确保安全;若家长无法陪同,可提前告知车站工作人员,以便
有人发短信通知被限制
如果认为限制是错误的,可以通过向发短信通知的机构或平台提出申诉,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请求重新审查并解除限制。申诉时,需确保提供的证据充分、理由合理,以增加成功申
完善社保卡信息需要带社保卡去吗?
完善社保卡信息时,若信息变更较小,如地址或联系方式,可携带社保卡和身份证到社保机构柜台办理。若涉及重要信息变更,如姓名或身份证号,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可能需要
你好我是合租的。然后房子到期合租室友把我较的押金也吞了。怎么可以要回来?
可退回押金。先与室友协商,要求返还押金;协商不成可报警,警方介入调查;若仍无法解决,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室友返还押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