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随意变更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9-10-14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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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划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划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
根据《
劳动合同法》的划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划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
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划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划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应由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统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需全面
履行劳动合同所划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题目都做出明确的划定;且因为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泛起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门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答应当事人在一定前提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正当定的前提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门条款达成修改、增补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解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旬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链接】
李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李某大学会计专业毕业后到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在单位的工作岗位一直是会计,劳动合同书上也是这么商定的,收入为2800元左右。但是,不久前单位销售科的一名职工离职了,于是单位提出,要将李某的岗位变更为销售员,报酬也变更为?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随销售业绩浮动。李某表示不同意,以为自己不适合干销售?并且调动岗位要协商一致。但无论他同意不同意,单位就发出一份通知书,公布他的岗位调整为销售员,双方于是发生争议。李某到劳动
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继承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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