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同志,您给评评理,说好的违约赔一个月的租金,现在给我要四个月的,这不是耍混吗?还有没有王法了?”年近四十的沈女士哭嚷着来到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求给她个说法。而与她一起来的房地产公司的置业顾问王某也情绪激动的指责沈女士不仅违约,还私下里破坏公司与承租人的合同,让公司损失不少。
经了解,沈女士于2015年9月将自家位于王庄工业园小区的房子委托给某房地产公司代为出租,委托期限三年。2016年八月初,在合同履行还不到一年的时候,沈女士电话告知该公司置业顾问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王某要求沈女士赔偿4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双方产生争执。
二、法律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沈女士与被委托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缔约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仅指违约金),王女士率先违约,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委托方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赔偿。
作为守约方,被委托公司的举证责任除了要证明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及过错程度,还需要证明约定违约金的合理性。王某以公司损失了未来两年预期利润为由要求沈女士赔偿四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但却没有实际证据来证明,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经过一番劝说,沈女士和王某同意解除委托合同,达成以下协议:
1、某房地产公司按原合同约定的1250元/月向沈女士支付2016年12月至腾出房屋期内的租金;
2、沈女士赔付某房地产公司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3、某房地产公司在交出房屋前负责将屋内损坏家具进行修理,并由沈女士验收;
4、截至交房当天,该房屋的水电费用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由沈女士和王某进行核验,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5、沈女士同意延期十天,以便于某房地产公司安置现租户和腾退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