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保险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2-12-19 08: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原告王某之妻陈某因与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湖南省xx县支公司(以下简称xx人保)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陈某病故,王某就本案继续诉讼。原告诉称:被告单位曾为在该单位工作的我妻陈某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保期三年,保费1万元。我

  原告王某之妻陈某因与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湖南省xx县支公司(以下简称xx人保)发生保险合同纠纷,向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陈某病故,王某就本案继续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单位曾为在该单位工作的我妻陈某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保期三年,保费1万元。我妻在保期内患癌后,被告却拒绝理赔。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并赔偿我妻生前因被告拒绝理赔而遭受的精神损失。

  被告辩称:

  为自己职工的利益,本单位曾给女职工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是事实。但由于陈某后来调出本单位,本单位已没有可保利益,因此以业务批单解除了该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不存在了,原告的理赔申请当然无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5年10月30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为本单位6名女职工(包括原告王某之妻陈某)投保妇科癌病普查保险,保单号95一018,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为xx县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这6名女职工,保期三年,保险金额1万元,保费每人40元。该保费已由xx县保险公司工会经费中出资一次交清。

  1996年6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分立为xx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两个单位,陈某被分到被告xx人保工作。1997年7月,陈某从xx人保调往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吉首分公司工作。同年8月5日,xx人保作出业务批单,以陈某不具有可保利益为由解除了保险合同,没有书面通知陈某。

  1998年1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诊断陈某患癌症,后又经湖南肿瘤医院确诊为子宫膜腺癌。陈某患癌后,曾于1998年1月和5月两次向xx人保递交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xx人保以陈某调离后已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失效为由,于同年7月21日给陈某下发了保险金拒付通知书。陈某为此于1999年2月8日提起诉讼,同年7月8日因癌症恶化死亡。

  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认为:

  任何单位为自己的职工谋取合法利益,都是法律允许并支持的正当行为。由于保险是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的业务,此次保险是该公司为自己的职工投保,这种特殊情况决定了该保险合同上投保人和保险人的签署是同一人,但这与自己和自己签订的无效合同情况不同,仍然属于两个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合同。

  根据保费出资的实际情况,应认定这个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工会,保险人是该公司。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关心职工的生活,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是工会的职能。工会在职工同意的情况下为职工投保人身险,是其履行职责的体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工会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依照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有效。

  原告王某之妻陈某在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工作期间,既是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的职工,也是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工会的会员,有权利享受职工和会员的待遇。

  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从该公司工会出资为其女职工投保,是该公司工会给会员的福利待遇。因保险合同的成立,陈某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成为合同当事人。依照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陈某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通常的合同,由于是签约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所以只要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是在保险合同中,由于有被保险人加入,合同与被保险人利害相关,因此只有在通知并征求被保险人的意见后,才能决定合同的订立、变更或解除。

  原告王某之妻陈某从被告xx人保调离后,xx人保借该人身保险合同为同一人签署的便利,在没有征求陈某意见的情况下,就以业务批单的形式解除合同。此举违背了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能发生解除的效力。

  人员流动是社会发展正常现象。以可流动人员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可能由于人员流动而在投保后发生变化。

  对人身保险合同,只能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来确定合同效力,不能随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人事变化情况来确定合同效力,这样才能保持合同的稳定性。被告xx人保以陈某调离后,xx人保已没有可保利益为由,主张本案合同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原告王某之妻陈某在保期内患了妇科癌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被告xx人保在接到保险理赔申请后,应当按约定支付保险金。

  王某诉请判令xx人保给付保险金,应当支持;诉请判令xx人保赔偿陈某的精神损失,由于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

  据此,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1日判决:

  一、被告xx人保给付原告王某保险金1万元;

  二、原告王某要求被告xx人保赔偿精神损失,不予支持。

  诉讼费530元,由被告xx人保负担。

  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理由是:本案保费是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支出,一审判决认定由该公司工会经费中支出,证据不足,是认定事实的错误;陈某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调离xx人保后,xx人保已失去保险利益,一审判决仍认定合同有效,是适用法律不当。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再审。

  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按照一审程序再审查明:

  原判认定本案保费是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工会经费中支出,有该保险业务的经办人胡春花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的名义出具的证明。虽然该证明存在着形式上的缺陷,但所证明的事实是确定的。另外,对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行政事业经费的会计凭证账查账,其结果是:从1995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该账中没有为陈某等6名女职工支出保费的凭证。

  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抗诉机关认为保费是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支出,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认为陈某调离后,保险合同因投保人失去保险利益而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据此,该院于2000年5月16日判决: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930元,由原审被告xx人保负担。

  宣判后,xx人保仍不服,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在本案合同中,上诉人既作为投保人又作为保险人,经协商一致变更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作出终止对陈某保险责任的业务批单,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二、即使以批单形式终止对陈某的保险责任是无效的,由于陈某已调离,上诉人已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中涉及陈某的部分也应当认定无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认为:

  认定本案的保险合同不能解除,不仅仅因为它是以无效的批单形式解除的,更因为解除时没有通知陈某并征求她的意见。陈某虽然不是该保险合同的签约人,但作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她有权知道合同的效力情况。在无人通知的情况下,她有理由相信该保险合同仍然存在。当她患了癌症并据此申请理赔时,上诉人xx人保才出具解除合同的批单,此举违背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当然无效。

  只有两个以上的平等民事主体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才可称为合同。本案的保险合同能够成立,就在于一方是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另一方是代表6名女职工权益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xx县支公司工会。

  上诉人xx人保在还涉及其他5名女职工权益的情况下,既不想否认本案保险合同的效力,又要说该保险合同是由其一人签订的,不但与事实不符,且与法理不合,自相矛盾。如果确实是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变更保险合同的“经协商一致”又从何谈起?xx人保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正确,应当维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2000年10月16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xx人保负担。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公司合同纠纷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缆索)

  服装品牌代理合同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53557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保险合同纠纷
这个你最好还是到法院起诉,然后寻求调解。如果你以非常手段对付他们也会给你找来麻烦的。
保险合同纠纷
应以合同为依据;如果合同上写得明白,你就不能说是储蓄所误导你。如果合同未写明,那你就得拿出储蓄所误导你的证据,如此,才能要求储蓄所予以赔偿。
保险合同纠纷
这不是新的证据,而只是一个事实,二审查明是可以认定的。准驾车型不符,对你很不利。法院查明此事实很可能会改判。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保险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法院如何判决?
公司不签合同违法吗
公司不签合同违法吗
公司合同纠纷
撞车后撞上违章车辆的责任划分
发生车祸后,如果双方对赔偿产生纠纷而对责任划分意见相同的,应该及时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交警按简易程序出具责任认定,由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修理费)进行估价。
原被告在开庭前可以私下协商吗?
您好,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的
巴中咨询律师多少钱费用
法律分析:要多少律师费,可以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所以具体的数额,请自行与律师协商。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二、按计件收费方
我是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说以前派遣单位不能满足他们合作须求,3月份换新公司
劳务派遣换岗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工单位不得任意进行换岗,也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除非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安排调岗
泰安律师费一般是多少?
法律分析:要多少律师费,可以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所以具体的数额,请自行与律师协商。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二、按计件收费方
宜昌征收如何算赔偿
1、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2、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