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期限未到可以退租吗?

更新时间:2015-11-19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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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一条是对租赁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它要求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为了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写明,以减少因合同规定不明确而发生纠纷,而产生纠纷后又没有证据,使矛盾难以处理。对于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的,一旦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有争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从你来信的情况看,虽然你和王某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但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所以,你和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你和王某都可以随时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但是对于作为出租人的王某来说,如果要解除合同,还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你。而法律对于作为承租人的你没有这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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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赁合同没到租赁日期,想退租有损失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租赁合同的总结: 1. 租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2. 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条款仍然不能确定的,为不定期租赁。 3. 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承租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给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4. 租期届满后,若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综上,对于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或在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或当事人对租期没有明确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条款仍然不能确定的情况,均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承租人均有权利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需提前通知承租人。这样做是为了避免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给双方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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