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无故拒收租金 承租人将租金提存可免责

更新时间:2015-11-17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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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租赁期过半,出租人忽然将用于收租的银行账户注销,并且拒收承租人缴交的租金,承租人无奈将应缴房租提存。然而此时出租人却将承租人诉诸法院,说他不交租金,因而闹上法庭。那么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案情简介

  2010年,张某与小刘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一间店面出租给小刘,租赁期间从2010年至2016年,并约定了租金第一、二年为4万元/年,从第三年起每年租金上浮10%直至合同终止或解除,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租赁期间小刘应按时支付租金,拖欠租金达一个月时,张某有权解除合同。谁知市场行业不断看涨,截至2013年该商铺租金已涨至12万元/年,张某动起了心思,想以对方拖欠租金为由,解除合同。

  2014年7月,张某突然将收租的银行账户注销。小刘多次向其函告,要求继续交租未果后,无奈将其应支付的两个季度租金2.7万元向公证处提存。

  2015年1月,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小刘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小刘支付未缴的租金2.7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

  张某与小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张某在未与小刘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用于收取租金的银行账号注销,现小刘已如期足额将到期应缴租金向公证处提存,该提存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应至提存部门领取租金,故对张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说法

  出租人无理由拒收租金,承租人应如何应对。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老何与小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老何无故拒收租金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及诚实守信原则。另外,合同法还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致使债务难以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本案中,出租人擅自将其用于收取租金的银行账号注销,导致承租人只能将租金依法提存。承租人将租金提存后,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再次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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