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λ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是否由单λ支付补偿金,要看单λ是否同意按照原条件或高于原来的条件续订合同,如果单λ同意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单λ就不必支付补偿金,否则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λ工作的年限,ÿ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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