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情况下,合同从何时解除的问题。笔者认为,解除权人发出解除通知,对方持有异议,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的。如果法院审查认为,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则应自解除通知到达之日,合同解除;如在诉讼中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见,则自意见达成时合同解除。如果解除权人起诉不是要求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而是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则自法院判决解除之日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后果:如果是继续性合同,则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面向将来不发生效力;如果是非继续性合同,则有溯及力,则自始不发生效力。在合同有溯及力的情况下,解释合同效力消灭的理论有两个:一是直接消灭合同效力;二是合同效力没被根本消灭,而是转化为一种法定的清算、返还之债。两者最大的影响在于,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对方赔偿基于原合同可能获得的预期利益,即可将违约金条款视为清理、结算条款,直接支持违约金请求。在立法层面上的支持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该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
对担保合同的影响,如果按间接合同效力理论,则主合同效力未被根本消灭,故从合同还有存在之必要,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在立法层面的支持是担保法解释第10条,该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