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了“赠与”就一定要兑现吗?

更新时间:2016-02-29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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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生活当中,人们常常出于好意或者其他善良的目的,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这种行为呢,在法律上叫做“赠与”。那么,对于赠与这种社会常见的情况,法律是如何进行规范的呢?比如说,你答应赠与别人物品后,后来又不想赠与了,那么你可以“反悔”吗?如果可以反悔的话,又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典型案例:

  (1)张生和齐女正在热恋当中,感情笃厚。某日,张生为讨齐女欢心,提出要将自己的一辆“野马”轿车送给齐女。齐女非常高兴,欣然接受。过了几天,齐女前来开车。张生却说,我父母对我们的事情不同意,我看我们就吹了吧,那个车我也不送给你了。齐女说,那不行,有道是“言出必行”,你一个大男子汉怎么说话不算话啊!你如果不送我车,我就去法院告你。张生于是向律师咨询,自己说了赠与,就一定兑现吗?

  (2)2008年,四川省某地区发生了严重的地震灾害。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各地纷纷伸出了援助之手。在某地的一次大型义演赈灾晚会上,某知名企业负责人当场提出,要给灾区捐款500万元。一时间令观众非常激动,对该企业刮目相看。但第二天,当赈灾办要求该企业拿钱时,企业负责人却说,自己现在反悔了,不打算再捐款了。那么,这个企业有权“反悔”吗?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张生是有“反悔”的权利的。虽然他的“反悔”在道德上可能会受到一定的谴责。但是在法律上却是可行的。因为合同法赋予了赠与人一个很大的自由——撤销权。也就是说,对于自己定立的赠与合同(不一定是书面形式),赠与人是可以撤销的。当然,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必须是赠与的财产还没有转移。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到受赠人之手,那么就真的是“追悔莫及”了。

  案例中的企业也是想要“反悔”,即撤销他们的赠与合同。但这个企业却是没有这种权利的。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赠与合同都可以撤销的。有些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已经履行了正式的仪式——公证;有些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和道德义务的性质,一旦撤销,就会给受赠人带来莫大的内心伤害——如对灾区的捐款。在案例二中,该企业对灾区的捐赠,即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企业是不能随便撤销的。赈灾办可以要求该企业兑现。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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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业主)有一套商品房,“买卖”,哪种方式更实惠呢?“赠与”和“买卖”方式,分别需要多少费用?
你好,赠与税费更优惠,但是如果你们之后再转手出去,则须补缴相关的税费。总的来说,基于有可能以后转手的需要,买卖更优惠。
属于赠与合同吗?是否应该判定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属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上诉吧。按理这不是一个赠予合同,而更像一个附条件的劳务协议。上诉有机会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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