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企业用地审批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2-12-1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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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
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
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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