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五十九、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二、 项目内容
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
三、 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1份
2、立项批准文件(或项目建议批准文件,或立项备案表)。复印件/原件1份
3、该宗地项目建设用地选址意见(附图)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1份
4、其它文件资料:涉及环保、消防等部门的,项目需上报相关部门的文件资料复印件1份
5、拆建应提供原土地证;原件1份
6、总平面布置图、用地地形图、勘测定界报告;原件1份
7、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复印件1份
8、农用地转用计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意见、压覆矿产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9、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费依据、耕地开垦费缴费依据;原件1份
10、公共、公益设施用地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五十九、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四、 受理条件
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内的土地。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2、《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六、申请受理机关
市国土房管局、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
七、决定机关
市政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八、收费标准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四等80元/平方米、六等56元/平方米、八等42元/平方米、九等34元/平方米、十等28元/平方米、十一等24元/平方米、十二等20元/平方米、十三等16元/平方米、十四等14元/平方米、十五等10元/平方米。
2、耕地开垦费标准:
一类标准 20-30元/平方米
二类标准 15-25元/平方米
三类标准 10-20元/平方米
3、证书工本费8元/每证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二条、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费使用管理办法》
4、《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5、《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6、《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999]第54号)
7、财综字[1999]117号
8、财综[2006]48号
9、渝价[2000]347号
10、渝价[2001]346号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 证件及有效期限
十一、 其他特别说明事项
1、选址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与企业共同兴办企业的,需附双方的《联办协议书》和区县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六十条
十二、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见附件)
十三、示范文书
示范文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