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更新时间:2021-04-29 16: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虽然国家规定了征地补偿标准,但是每个地级市的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标准还是有一定出入,贵州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由贵州人民政府决定。土地征用补偿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为标准。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下贵州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

贵州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收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以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当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

  1、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3、征收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征收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收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贵州土地征用赔偿标准 

二、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的注意事项

  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

  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所在地,但不应当以户口在本村认定其分配资格;

  5、已嫁入的妇女,户口已迁入,应查明其娘家所在地是否已收回其责任田,如未收回,其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6、确系本村新生人口,根据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不能以其户口手续未办好而拒绝发放,只要能够确认征地补偿费产生于其出生之后,就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

三、

征地补偿维权

  1、申请裁决的范围申请裁决可以对年产值补偿标准、倍数补偿标准、附着物补偿标准三项申请裁决,只要对其中一项有争议的则构成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2、申请裁决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申请中应该说明认为补偿太低的事实依据。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应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3、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体的说包括:村委会、村民小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赁人。

  4、协调和裁决的主管机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具体协调、裁决的办事机构有的省是国土资源部门,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机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贵州土地征用赔偿标准相关内容,在土地征用时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如遇到征用不合理,可以向人民政府提交异议申请。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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