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于征收温室大棚的法律依据并不是专门针对大棚的规定,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的征收补偿进行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用是根据被征地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来计算;
2.安置补助费则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此人口数是通过被征地数量与征地前单位人均耕地数量相除得出;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如果标准规定的补偿金额不能保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补偿金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总额不得超过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温室大棚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温室大棚因其高投入和高产值,其补偿标准通常会高于普通耕地。
各地应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制定并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以配合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具体的补偿费标准,依据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定下的具体标准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