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1月17日正式宣布,全国各地将从2007年2月1日起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所谓土地增值税,是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土地取得的净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土地增值税是以累进的方式计税,根据增值幅度不同,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在30%至60%之间。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早在1993年,国务院已规定了这一税种。不过,由于当时房地产市场刚发展,由于实施细则的长期缺失,各个地区对于土地增值税部分基本上要求房地产企业按照预(销)售商品房收入1%至2%的比例进行预征。由于这种预征比例过低,因此,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不大。
而这次对土地增值税征收做了十分细化的规定。比如《通知》不仅对在什么情形下的项目要征收增值税,而且对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报送的资料、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可以说,《通知》的出台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市场意义。一是随着全国各地房价的快速上涨,土地的价格上涨出成为一种必然趋势。而土地的价格上涨,特别是当土地的价格快速上涨时,一些企业或一些人利用自己手中持有的土地,对土地进行囤积、对土地进行炒作也就自然。而土地的囤积与炒作,必然会推移高市场土地的价格,而多次的土地炒作又会使土地的价格轮番上涨。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容易出现日本20世纪80年代那种极力推高土地价格的炒作之风,也会由于土地价格推高之后,房地产开发商借土地价格上涨而进一步推高房价,快速地吹大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制造房地产市场的潜在风险。而土地增值税的征收,一定意义上可以遏制国内房地产市场土地的流转与炒作,降低房地产市场泡沫吹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