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商品房预售条件

更新时间:2019-08-11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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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针对社会上关于是否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议论,建设部新闻发言人24日明确指出,国家近期不会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这位新闻发言人说,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制度。从十多年的实践看,这一制度与我国国情是适应的,目前还不能取消。世界上有许

  针对社会上关于是否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议论,建设部新闻发言人24日明确指出,国家近期不会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

  这位新闻发言人说,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制度。从十多年的实践看,这一制度与我国国情是适应的,目前还不能取消。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地区也都有类似制度。当前,要进一步完善预售监管措施,切实加强监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位发言人指出,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重点,是坚定不移地贯彻好国家已出台的各项调控措施,以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近期,国家不再出台新的调控政策。(完)

  我国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超过80%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 杜宇)记者日前从建设部获悉,目前我国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90%以上。

  据有关专家介绍,根据测算,预售项目资金比现售项目资金的动态回收期约缩短10个月。目前预售价格较现售约低10%至15%。

  此外,预售已经成为房地产开发融资的重要手段。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2004中国房地产金融报告中指出,房地产开发资金中使用银行贷款的比重在55%以上。第一大资金来源为“定金和预收款”,占房地产开发投资资金来源的43.1%。

  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建立了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并对预售条件、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完)

  新闻分析:如何看待商品房预售制度利弊

  新华网北京8月25日电(记者 杜宇)就像一枚硬币有正反两面,商品房预售制度也不例外。在舆论的聚光灯下,如何看待这一存在十几年的制度,成为大家争论的焦点。

  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建立了预售许可制度,并对预售条件、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目前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90%以上。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商品房预售制加速了整个建设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根据测算,以预售方式进行销售的项目,比现售方式进行销售的项目的开发动态回收周期约缩短10个月。

  此外,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目前除银行贷款外基本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实际上成为房地产开发融资的重要手段。据统计,目前开发资金来源中,约40%来源于预售获得的资金。

  由于历史欠帐多,新建住宅量大,我国房地产市场一直以增量市场为主,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多是成片、滚动开发,在资本市场不发育的情况下,完全靠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是无法实施项目滚动开发的。

  目前预售价格较现售约低10%-15%。而一些购房者在接受调查时也表示,预售商品房相对于现售商品房有价格优势,这也是预售制度为消费者所接受的重要原因。

  尽管商品房预售制度在促进住宅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所存在的弊端也浮出水面。

  如预售商品房销售行为与房屋实际交付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存在时间差,给部分开发商虚假宣传、改变规划、延期交房等不规范行为留下了空子,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此外,商品房预售制度,对政府和银行的监管能力要求较高,预售制度中隐含的风险因素,客观上要求政府对开发行为,银行对资金和预售款使用行为具有较强的监管能力,管理成本也相对较高。

  因此,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支持取消的人表示,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禁止期房销售,对于促进优胜劣汰,提高房地产行业集中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购房者权益等,会起到积极作用。

  反对取消的人认为,一旦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市场供应规模将较大程度地萎缩,从而影响房价的稳定和市场的平稳发展。搜狐焦点调查显示,有近五成的网民认为,如果预售被禁止从而引发房价上涨,对购房人是极其不利的。

  还有人担心,一旦取消预售制,留出的开发资金缺口将进一步刺激外资加速进入市场,从而加大市场的不确定性,加大宏观调控的难度,有可能引发新的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

  也有专家认为,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涉及方方面面,不是简单的保留还是取消的问题,对于其背后深层次的问题还需要做深入研究,如积极拓展房地产融资渠道、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强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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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何填写商品房预售对象和预售范围?
商品房预售须经的程序有:预购人寻找中意楼盘,查询该楼盘的基本情况;预购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预售合同文本登记备案;商品房竣工,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交付房屋;签订房屋交接书,办理交易过户、登记领取房产证书。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预售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者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购房买卖合同的一种,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59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什么?商品房预售流程有哪些?
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许可证。其商品房预售广告、售房宣传资料和说明书均应载明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其许可证应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1.内销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内销商品房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有市计委、建委批准的商品房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3)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权来源证件;   (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   (5)有纳入市建委销售计划的证明文件;   (6)按申请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外销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外销商品房须持以下证件或资料:   (1)开发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2)付清地价款(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拆迁安置补偿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   (3)市或区县建委颁发的建设工程开工证,建筑施工合同,采暖、给排水、供电、燃气、电视接收、电梯安装等工程已确定交用日期的证明材料;   (4)已完成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的25%;   (5)工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经确定;   (6)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   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32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商品房建设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6.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7.已经与在上海注册登记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8.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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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1分钟前
您好!请问您需要咨询什么刑事案件问题?我会尽快为您解答。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1分钟前
可以,离职后仍有权索要应得工资,建议尽快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另外,可以坚持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你好,是有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和分析
耿正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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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分钟前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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