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房者与受托人产生交易纠纷,受托人消失的情况下,委托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受托人在低价取得房屋后,会高价转手给新买家,从中赚取差价。更有甚者,将相应购房款卷款潜逃,若产生纠纷,购房者可能会原业可能会面临起诉风险,委托人(原房主)将“钱屋两失”。
3、受托人一房多卖,产生纠纷后,购房者会要求委托人(原房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受托人可能会将房屋进行适当装修,让房屋表面光鲜(但质量不能保证),从而以高价卖给购房者。购房者在入住后若发现房屋质量问题、装修问题,在受托人消失的情况下,会直接向委托人(原房主)主张修复或赔偿。
5、受托人在未寻到新买家之前,可能会将房屋出租。若出租人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公安机关会直接向房屋的真正所有人,即委托人(原房主)追责。
总之,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来说,签署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就意味着受委托人可以直接签署出售房屋的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无须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如果遇到不诚实守信的受委托人,房屋可能不知不觉就被低价转卖他人,等发现的时候就难以追回,或者要通过长期的复杂诉讼才可能追回房屋。
公证处作为国家管理机构承担了各种潜在的风险,保护卖房者和购房者各自的切身利益。公证能起到督促房屋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的担保作用,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并不是一定要公证的,但是以下情况下房屋交易进行公证:
1、继承房产,原产权人已故,合法继承人尚未办理继承手续的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买卖双方或一方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可由当事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
4、共居家庭的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分居时分配家产的依据;
5、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人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书”;
6、台同胞、华侨、外国人买卖房屋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手续的。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二手房交易委托公证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关键是要看受委托人是否诚实守信,能否完成委托人的意愿。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二手房交易委托公证有风险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