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5-31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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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各区县房地局: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0]41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政府补贴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建[2001]87号)精神,现就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作以下规定,请各区
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的
通知》(沪府发[2000]41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政府补贴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财建[2001]87号)精神,现就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作以下规定,请各区县廉租办遵照
执行。
一、专项补贴资金额度
1、租金配租
租金补贴严格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规定的地段级差标准掌握。对个别补贴数额差别很大的家庭,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域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上限和保底政策,并报经区县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廉租办备案。廉租住房专项补贴资金由市廉租办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基数和经审定后的补贴实际支出数额核拨到各区县财政局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专户。
2、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按户结算,每户为6万元整。各区县在掌握此标准时可以区内平衡,在核拨廉租住房补贴款项时,以各区县实际发生户数为准,一并结算。
二、相关费用的列支
1、空关房的租金、
物业管理费、交易费以及其它税费
(1)实物配租发生的以上费用,黄浦、静安、卢湾、徐汇、杨浦、虹口、闸北、长宁、普陀区和浦东新区从
利息中列支,
其他区县从实物配租户均6万元中列支。
(2)租金配租发生的以上费用从利息中列支。
2、差旅费、招待费及其他办公费用不得在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中列支。
各区县对廉租住房补贴资金要设立明细科目,单独核算,以备审计。
三、廉租资金的监管
1、定期上报
各区县廉租办每半年应向市廉租办和区县廉租住房领导小组上报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开支情况。
2、定期核拨
市廉租办每年向市财政局编报申领全市廉租住房相应的资金补贴计划,由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各区县财政局,特殊情况例外。
3、定期检查
市廉租办对下拨的廉租住房补贴资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有违规操作,及时通知纠正,并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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