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诉讼
更新时间:2012-12-11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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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为您介绍房屋租赁优先购买权诉讼相关法律问题。房屋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由有哪些?实践中,有的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纠纷,有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认定?1、房屋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由问题
本文为您介绍房屋租赁
优先购买权诉讼相关法律问题。房屋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由有哪些?实践中,有的案由为
房屋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纠纷,有的案由为
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认定?
1、房屋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案由问题
实践中,有的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纠纷,有的案由为买卖
合同纠纷。主张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纠纷者认为,优先购买权纠纷源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无房屋租赁关系,就无优先购买权,故应以房屋租赁合同优先购买权纠纷为案由。主张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者认为,优先购买权纠纷的诉讼请求主要是两个:一为请求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关系无效,二是请求与出租人建立“同等条件下”的买卖合同关系,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房屋房屋租赁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房屋房屋租赁承租人对该财产已抵押的,
抵押权实现造成房屋房屋租赁承租人的损失,由房屋房屋租赁承租人自己承担。”可见,后成立的房屋房屋租赁承租权对先设立的抵押权无对抗力,抵押权人实现权利时可以不考虑房屋租赁事实的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对于受让人无约束力。同时应当注意,出租人与房屋租赁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由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致使房屋租赁承租人不能行使房屋房屋租赁承租权的,房屋租赁承租人可以据此主张违约请求权。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2、房屋租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审判实践中,房屋租赁承租人作为原告起诉,有的仅将出租人列为被告,有的将出租人和买受人列为共同被告,有的将出租人列为被告、买受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我们认为应当将房屋租赁承租人与买受人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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