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某,女,汉族,1977年*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三里乙*号楼*室。
联系电话:、1370116**75
被告:薛乙,女,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号院*室。
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宠各庄镇工业西区**号,法定代表人刘某。
联系电话:010-6722**91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首付及还贷购房款共计元人民币;
2、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购房款利息共计元人民币;
3、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薛某与被告薛乙系姐妹关系,一直以来,双方经济往来频繁,而且,基于姐妹真情及日常行为习惯,没有刻意对每一笔财务交割书写凭证,更没有专门签订书面合同。2006年5月30日,原告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xx19899),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园庄西街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1623000元人民币,原告首付1282700元人民币,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支付。2006年9月14日,原告办理入住手续,但尚未取得产权证。200年月日,被告薛乙声称自己非常喜欢原告所购买的该房屋,并要求原告将房屋转让给自己。原告基于亲情考虑,随即同意但表示需要开发商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可,200年月日,三方在签字,变更房屋购买方为被告薛乙。200年月日,被告薛乙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但是,被告薛乙至今未向原告支付首付及还贷购房款,原告多次要求其支付均未收到效果,无奈之至,惟诉诸贵院,请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薛某)
200x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必须由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既是确立房屋买卖关系的必要程序和凭据,也是日后处理房屋买卖纠纷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国司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与房地产开发商发生纠纷,一般有以下几种解决的方式:
协商是指当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处分权,在法律规定许可的前提下,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购房者和开发商对双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协商,提出一个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并就此达成一个纠纷解决协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对购房者和开发商来讲都是最好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因为这种方式既省时省力又省钱。
这是指在非仲裁机关和诉讼外的第三人主持下,房屋买卖纠纷的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据他们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关,由该仲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仲裁解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加上仲裁简单、灵活,因此它能比诉讼更迅速处理纠纷,同时费用更低廉。但是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发生纠纷的双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那么就木能采用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
诉讼是指买卖双方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和事实作出判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就双方之间的纠纷作出解决。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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