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资格的管理
更新时间:2019-11-08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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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建委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资格的管理开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收回《资质等级证书》,取消开发经营资格:(一)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和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二)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变更手续;(三)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的规定承担任务
北京市建委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资格的管理
开发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收回《资质等级证书》,取消开发经营资格:
(一)申请成立开发公司和资质等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不按规定办理资质等级变更手续;
(三)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的规定承担任务;
(四)伪造、涂改或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五)未履行应尽义务,致使开发建设的工程质量低劣;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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