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保修责任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12-12-11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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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 ?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算。?
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赔。?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新建房屋买卖、交换或者抵债的,转让人应当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对新建房屋承担保修责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由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但不得少于两年。

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再转让的,原房地产转让人应当按照原转让合同,继续承担保修责任。(罗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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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保修期)我们这种情况怎么界定责任?如何维修?
,我们这种情况怎么界定责任,应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商品房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赔偿?
可以携带相关资料,由律师全面审查材料后作出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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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先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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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分钟前
可以及时报警处理,同时可以走法律程序主张返回
何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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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分钟前
晚上好,已经通过了多少网络贷款资金呢?对方之所以这么义正言辞的要求你还钱,如果不出我所料,你肯定已经
叶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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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分钟前
您好,若对方有过错导致碰撞,您可以要求赔偿手机损失。建议先协商,不成可诉讼。
贾世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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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分钟前
您好,职务侵占是属于刑事范畴
程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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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分钟前
您好,请把具体情况沟通下
邓开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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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分钟前
公司安排的加班时太长,不太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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