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买房弊端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4-28 15: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各个城市多种限购政策的出台下很多人也想出了自己的对策,那就是进行“假离婚”用来规避房地产中限制家庭买房数量的政策,很多人都想用这种方法,但又存在很多疑虑,犹豫是否具有风险和弊端。那么今天找法网小编就向大家详细介绍关于离婚买房弊端有哪些的相关问题。

  一、离婚买房弊端有哪些

  离婚,对那些感情确已破裂,难以共同生活的夫妻,在精神上是一种解脱。但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流动人口的增加,以及人们在思想意识形态上的变化,一些夫妻假借法律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来规避法律或政策所要求的义务,搞“假离婚”以达到非法目的现象,已屡见不鲜。

  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他们曾经办理的很多实际案例中,有不少“假离婚”弄假成真,最终没有复合,同时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弄巧成拙“人财两空”。因此,以“假离婚”来规避政策对夫妻中没有房产的一方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假戏真做,那么无房产一方将很难得到补偿,其应有的财产份额将很可能损失。而且即使双方在离婚时签订补充协议,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不具有对抗效力,其权益也很难得到充分保障。

  核心内容:“假离婚”现象的存在与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构建和谐社会构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离婚买房弊端有哪些

  二、假离婚买房注意事项

  1、如果是一方出资购买,因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分割也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视为个人所有。

  2、如果是另一方实际出资,或者双方共同出资,虽房产证是办在一方名下,在双方又复婚后,称此种情况下,房产应当为视为双方共同所有。

  3、考虑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因此上述问题应该有一个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产。因此,在双方离婚之后,名下没有房产的一方重新购房产,其登记所有权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为共有人的,也即房产证是办理购房一方的名下。

  如果双方事后因这套房产产生纠纷而诉诸法庭,显然对于房产的权属问题,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是占据有利条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或共同出资人,亦或法庭调查核实清楚双方的背景而考虑此实际情况判定房产仍为双方共有,则不是登记所有权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假离婚买房的法律后果

  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铤而走险,不惜“通谋离婚”,突破房屋限购政或规避债务,转移财产。二是,欺诈离婚,是指一方为了离婚,许诺对方先离婚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说法,“假离婚”在身份关系上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是一样的。双方一旦领了离婚证,就不再是合法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双方都有了再婚的权利。

  虚假离婚在财产关系上,有一定的救济途径。比如欺诈离婚,受到欺诈一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主张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设计到财产分割的条款。而通谋离婚需要有确定的证据证明双方离婚是为了突破限购政策等特殊目的,在财产分割部分,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就财产分割达成合意,进而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从上文我们可以得知,采取离婚买房这种手段来规避房产购买政策是不合理的,首先假离婚现象的蔓延不适合社会的和谐发展,其次“假离婚”很有可能成为真离婚,造成人财两空的局面,最后很多城市陆续在出具防止假离婚的房产政策,因此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以上就是关于离婚买房弊端有哪些问题的解答,如果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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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只要有钱就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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